上海静安,有对老夫妻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儿子顾先生和王女士结婚,谈婚论嫁时房子有

芹姐说法 2025-11-04 23:10:28

上海静安,有对老夫妻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儿子顾先生和王女士结婚,谈婚论嫁时房子有难题,父母口头承诺老房当婚房。婚后老两口想搬回,小夫妻经济变化换房,老人还帮忙凑经适房首付。后因筹备婚礼、女儿早产等事矛盾加深,老人要搬回房子,积怨爆发,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老夫妻放弃诉求,小夫妻承诺三月内搬离。 事情是这样的,儿子顾先生和同事王女士谈对象,谈婚论嫁的时候,房子成了大难题。顾先生就跟父母商量,说把老房子卖了换婚房,结果父母没答应,不过口头承诺把彭浦的老房子给他们当婚房。 王女士本来自己有套婚前房,看顾先生对她好,公婆又有这承诺,就同意了这门婚事。婚后呢,老两口搬去和女儿住,可生活习惯不一样,住着别扭,就跟儿子儿媳商量想搬回老房。 这时候,小夫妻经济状况有了变化,他们把王女士的婚前房卖了,在市中心换了套小商品房,还在郊区申购了经适房。经适房的首付款,老两口还帮忙凑了钱。 可矛盾也跟着来了,筹备婚礼的时候,王女士就对男方父母的做法挺不满。后来王女士女儿早产住进ICU,那医疗费高得吓人,小夫妻压力巨大,就觉得父母太冷漠,不管他们,心里头怨恨上了。 老人这边呢,也觉得自己挺冤。老太太说,我可不是无情,儿媳坐月子的时候,我坐公交去照顾,还坚持送母乳到医院呢。 双方误会越来越深,老人实在受不了,就提出要搬回房子,这下积怨彻底爆发。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老夫妻将彭浦老房作为婚房供儿子儿媳使用,后因生活习惯差异欲收回房屋;小夫妻则因经济状况变化置换房产,并接受老人经济资助。 双方矛盾激化后,老人起诉要求小夫妻搬离,最终达成调解。此案涉及房屋使用权归属、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成员间经济支持的法律性质等关键问题。 口头承诺房屋作为婚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老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合同在举证上存在困难。 本案中,老人虽口头承诺将老房作为婚房,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因此,该口头承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老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若小夫妻能证明老人曾作出明确承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主张老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不过从现有信息看,老人行为不构成违法,无需承担法律处罚。 老人帮忙凑经适房首付,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老人出资帮助小夫妻购买经适房,若未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若老人出资时未附加条件,则无法以小夫妻未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老人行为属于自愿资助,不构成违法,不存在法律处罚问题。 小夫妻长期占用老人房屋是否构成侵权?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老人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夫妻虽基于老人承诺使用房屋,但该承诺不产生物权效力。 因此,小夫妻占用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老人有权要求其搬离。 若小夫妻拒不搬离,老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要求排除妨害。 小夫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老人因房屋被占用产生的损失。 不过本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小夫妻承诺三个月内搬离,无需进一步处罚。 此次调解结果中,老夫妻放弃房屋占用费诉求,小夫妻承诺三个月内搬离,符合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和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老夫妻放弃了房屋占用费的诉求,顾先生和王女士也承诺三个月内搬离。 这事,表面看是房子的事,其实背后全是家庭情感的纠葛。老两口当初承诺房子,可能也是真心想帮儿子,可后来想搬回去,也是有自己的难处。 小夫妻,遇到困难,觉得父母没帮上忙,心里委屈。可老人也付出过,照顾儿媳月子,送母乳,这些事儿也不能全抹杀。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上海父母状告儿子儿媳,小夫妻崩溃落泪!儿媳:早知如此,我不会嫁! 2025-11-04 12:52·红星新闻

0 阅读:0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