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免费让同事乘车一起去武汉,结果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直接撞上了护栏,

雷雷说趣 2025-11-04 18:06:27

湖北十堰,男子免费让同事乘车一起去武汉,结果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直接撞上了护栏,导致车上两人均受伤,同事的伤情更是达到了10级伤残。万万没想到,事后同事竟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10多万元。可男子感到特别委屈,坚称自己好心没好报,遇到了白眼狼。(来源: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据悉,王某在事发当天打算前往武汉,而他的两名同事刚好也要去武汉办事。想着大家都是同事,王某就大方地让两名同事搭自己的车,这样既省钱又方便。 然而在一行三人开车行驶至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时,王某在行驶过程中因向右打方向盘过急,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高速公路右侧的护栏。 由于撞击力度大,车上的三人都受了不轻的伤,王某的同事张某伤得最重,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 高速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王某是因操作失误,才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护栏,所以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 在张某康复出院后,因为花了不少医药费,所以想让王某弥补一点。毕竟交警是认定王某开车失误才导致的交通事故,而自己受伤也是因为王某的失误。 可是另外一名同事因为受伤轻,所以没有打算向王某主张赔偿,他认为这样反而会寒了王某的心,大家以后同事都做不成了。 王某见张某向自己索要赔偿,明确表示拒绝赔偿,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以就不该赔偿,否则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人好事?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便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多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多次强调自己的行为是乐于助人,且张某坐在后排时自己不系安全带,所以张某自己也有责任。 但张某表示,王某作为司机也没有提醒自己系安全带,所以王某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 其实案件到了这里,已经有不少人认为张某不厚道了,人家好心无偿带你,你却恩将仇报要人赔偿? 还有人表示,绝对不能支持赔偿,否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同意无偿送两名同事去武汉,该行为符合乐于助人的精神,应当予以赞扬,但该行为并不是“免责金牌”。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从因果关系来说,王某开车操作不当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已经认定王某承担全责,这说明王某存在过错。而正因为王某的过错,导致张某受到了伤害,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应当对张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其次,即便不从侵权责任考虑,从好意施惠角度考虑,王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故意开车撞击高速公路围栏,造成张某受伤的,王某肯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而即便王某是过失行为导致张某受伤,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来讲,虽然王某是好心让张某乘车,但王某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张某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王某所述,张某坐在后排座位上时并未系安全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已经违法,且正是因为他没有系安全带,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伤得最重。 因此,张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这可以减轻王某的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王某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6万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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