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在某平台花45000元买了一辆二手大货车,但交了钱后卖家才告诉他,

辨案析历 2025-11-04 10:30:07

浙江绍兴,男子在某平台花45000元买了一辆二手大货车,但交了钱后卖家才告诉他,车子贷款没还完,没法过户,但承诺会按时还贷款。男子信了,将车开了回去,本想着好好拉货挣钱养家,谁知,才开了3个月,突然有一天,车子竟不翼而飞了。他赶紧报警,很快在外地的一个停车场找到了车子。原来前任车主的贷款没还清,所以车被金融公司给拖走了。瞬间懵了,赶紧联系卖家,谁知,卖家的态度让他火冒三丈。 安先生是跑运输生意的,今年7月份,他想添置一辆货车跑运输,于是在某二手平台上搜起了二手货车。 很快,他就找到一家店铺,里面的货车价格挺便宜,这让他有些心动。 没过几天,卖家在平台上给安先生发消息,让他加微信细聊,安先生也没多想,就加了对方微信。 两人在微信上聊得挺热乎,卖家还给安先生发了个位置,说车就在那里,让他过去看看。 安先生按照位置来到了贵州花溪区,看到了那辆货车。仔细检查了一番,没发现啥大问题,心里还挺满意。 于是,他当即决定买车,现场卖家谈好价格是45000块钱,直接就把钱转给了卖家。 可谁知,付完钱后,卖家周某才慢悠悠地告诉他,这车子还有贷款没还清,所以不能过户。 安先生一听,顿时有点懵,不能过户,那这车子岂就还不是他的,这钱会不会白掏了? 周某看出了他的担心,拍着胸脯保证,说他们一定会按时还贷款的,让他放心开。钱已经交了,肯定要不回来,没办法,他只能选择相信卖家。 之后,安先生就把车子从贵州开回了绍兴,想着以后能靠这辆车好好跑运输,赚钱养家。 然而还没高兴多久,10月8号这一天,意外突然降临。 安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出门,却发现车子不见了。他一下子慌了神,赶紧查看GPS,发现车子竟然在杭州西湖区的一个停车场。 他顾不上多想,立刻报了警,警方很快就在停车场找到了那辆车。好好的车子,怎么会无缘无故跑到外地去了呢? 原来,安先生虽然买下了这辆货车,但因为没有过户,而原车主又没有按时还贷,金融公司就直接把车子拖走了。 钱给出去了,车却没了,安先生自然无法接受。这辆车可是他养家糊口的饭碗,没了车,他啥都没了。 安先生又急又气,又赶紧打电话给卖家周某,想问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谁知,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玩起了消失。 无奈之下,安先生只能向记者求助,希望卖家要么把45000的买车款退给他,要么把车弄出来让他继续开。 记者联系上了卖家周某,没想到周某却表示,他其实是中介,车子是他从前任车主手里收过来再转手卖给安先生的。 对于车子被拖走一事,他竟理直气壮的说,这车本来要卖十多万,现在才卖4万多块钱,正常人都知道不可能没风险。 自己当初已经明确告诉安先生有风险,风险自担,而且他也没有说过丢车包赔,更没有说过要帮安先生按时还贷款的话。 安先生听了这话,当场气懵了,当初买车的时候,他根本就没说过有这种风险,要是有被拖走的风险,自己坚决不会买。 安先生还回忆,当时姓周的介绍说,这个车子是原车主一手抵押给他们的,他说过,如果原车主要回,他会把钱付给安先生,不会直接拖走的。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记者查看双方的交易合同,发现并没有就车子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 安先生觉得,自己付了车款,就应该取得车子的所有权,卖家应该保证车子所有权的完整性。 现在他的使用权受到了前任车主贷款购车的影响,根据合同性原则,金融公司不能限制他对车子的使用。 而且,他认为二手平台也有责任,因为是卖家在平台上引导他进行了线下交易。 对此,平台客服表示,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举报成功之后,会帮安先生处理相关损失,让他放心。因为金额较高,平台也会尽全力帮他处理欠款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卖家周某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先生与周某成立货车买卖合同,周某作为出卖人,依法负有“保证车辆无权利瑕疵”的义务。 但涉案货车因原车主未还清贷款被金融公司拖走,说明车辆存在抵押担保的权利限制,周某未履行上述义务。 同时,周某主张已告知风险,却无证据证明,合同也未载明风险条款,无法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周某需退还安先生4.5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其合理损失。 二手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要义务是对卖家身份、商品信息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用户投诉时及时处理。 本案中,如果平台已按规则完成卖家身份验证、车辆信息初步审核,且在安先生投诉后积极介入处理,则一般不担责。 安先生表示,先等平台的处理结果,要是结果不满意,他会考虑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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