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决赛阶段参赛运动队(员)申诉办法为做好第十五届全国运

羽毛球运动员 2025-11-03 15:57:53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决赛阶段参赛运动队(员)申诉办法

为做好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决赛阶段竞赛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参赛运动队(员)的申诉范围和流程,依据中国乒乓球协会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竞赛规程(成年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竞赛规程(青年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类型

(一)不得提出申诉的情况: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回合结束需立即提出申诉的情况:

1.当启用乒乓球回放系统时,可对负责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决定向回放系统官员提出申诉,回放系统官员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2.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赛后需书面提出申诉的情况: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二、赛后书面申诉权限

(一)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二)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教练员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三、赛后书面申诉流程

(一)申诉方应填写申诉申请表,经所涉及比赛的运动员(单项)或教练员(团体赛)及参赛队领队签字确认,在该场比赛结束后的30分钟内将申诉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给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诉;

(三)如决定受理,仲裁委员会将召开仲裁会议,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并在接到申诉的12小时内将决议向相关人员通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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