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男子到某足浴店按摩,指定了一位女技师,因为他睡着了该店就安排了一名

爱跳舞的王大姐 2025-11-01 14:52:34

广东清远,一男子到某足浴店按摩,指定了一位女技师,因为他睡着了该店就安排了一名 59 岁的大妈。按摩完成后,男子拒付 199 元,为此和经理产生争执,打了经理,结果被拘留 6 日。男子出来后,起诉该店有欺诈行为,要给其 3 倍赔偿 597 元。 从拘留所出来那天,男子心里憋着一股火。他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白白关了六天不说,那199块钱的按摩费想起来就窝囊。他决定较这个真,非得让足浴店给个说法不可。他翻出手机里的消费记录,又去找那天的聊天记录,想证明自己确实指定了年轻女技师。这事儿在他看来再清楚不过了,足浴店就是欺诈。 男子跑去法律咨询,律师告诉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认定欺诈得满足几个条件。比如店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让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做了决定。男子一口咬定店家就是故意的,但律师提醒他,得看店家有没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比如是不是存心骗人,而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像那种用假冒伪劣浴药、任意扩大宣传疗效的,就比较明确属于欺诈。男子这事儿,关键得看店家在更换技师时有没有故意误导他,或者有没有隐瞒重要信息。 法庭上,足浴店经理承认确实换了人,但解释说看男子睡得沉,不忍心叫醒,而指定的技师当时又有其他客人等着,这才让另一位有空闲的技师提供了服务。他们强调,按摩服务本身是完整提供了的,并没有偷工减料。店家还拿出了他们的服务记录,表明59岁的技师同样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件,是合规聘用的人员,并非不能提供按摩服务。他们觉得这顶多是服务沟通上的瑕疵,远远谈不上欺诈。 法官审理时,参照了类似案例。之前广东也有个案子,一男子觉得技师穿着暴露有引诱嫌疑,告上法院索要三倍赔偿,但因为他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店家存在欺诈行为,最终败诉了。法官的核心考量是,得看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误导行为。如果只是因为疏忽发错货,或者像本案这样因客观情况调整服务人员,但并无主观欺骗意图,那通常被认定为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但很难获得三倍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 男子坚持认为,自己付钱买的就是指定技师的服务,店家单方面更换核心服务内容,就是欺骗。但他动手打经理这件事,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让他非常被动。这导致他从一个可能有理的消费者,变成了有过错的一方。即便服务有争议,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这让他最初的合理诉求也蒙上了阴影。 这件事折射出消费者维权时容易陷入的两个极端。一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实应当受到保护。比如,金华市就曾出台规定,要求足浴服务业经营者不得任意扩大宣传疗效,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并明确此类行为应当退一赔一。但另一方面,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意气用事。认定欺诈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非所有不愉快的消费体验都能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并获得三倍赔偿。 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应是冷静、理性地收集证据(如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然后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合法途径解决。若这些途径无效,再考虑提起诉讼,并且诉求应当合理合法有据。冲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让自己从有理变为无理,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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