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好不容易和丈夫通过试管育下一子,不久后丈夫就突然撒手人寰。女子强忍悲伤决定独自抚养儿子时,发现孩子慢慢长大后,外貌轮廓和丈夫越来越像,让女子有着“养小号丈夫”的错觉。想起之前做试管时还有2个胚胎留在医院,思夫心切的她决定生个二胎,但请求被院方一口驳回: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被拒后女子直接起诉院方,虽然一审二审都败诉了,但女子仍然申请了再审,最后的结果令人暖心又遗憾、 环球网十月二十九号报道了这则女子想为亡夫通过试管再生一个孩子时,遭拒后将院方起诉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更是一波三折。 事情还的从几年前说起,李女士和丈夫相恋多年,最后成功的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两人的感情更甚从前,唯一的遗憾就是没有诞下两人的结晶,日子久了双方的老人都是颇有微词,毕竟在老一辈人的观念中,传宗接代可是头等大事。 为了调理身体,两家的老人费尽心思,试过了多种药方,结果却总不尽人意,李女士的肚子就是没有动静。 眼看自然受孕是彻底没戏了,两人只剩试管婴儿这条路了。 试管婴儿听起来十分容易,但里面的艰辛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有体会,看着爱人一次次的抽取卵子,丈夫是既心疼又自责。 好在最后的结果是好的,经过长达2年的尝试,李女士终于成功受孕,这一刻她觉得之前吃的苦都不算什么了。 自从怀孕后,李女士就成了全家的“重点照顾对象”,两家的老人更是轮班来照顾她,生怕有个什么闪失。 十个月后李女士成功的生下个大胖小子,从此这个家庭才算是真正的圆满了。 本以为日子能这么一直幸福的过下去,意外发生了。二零年九月的时候,丈夫因突发脑动脉瘤破裂,虽然及时送医抢救了,但还是在40个小时后,抛下了她们母子。 丈夫的去世对李女士的打击是巨大的,整个人昏昏沉沉的,丈夫的后事也是老人料理的。 好在这个时候还有儿子的陪伴,看着咿咿呀呀的孩子,李女士重新振作了起来,发誓会带好这个孩子。 随着孩子慢慢长大,李女士心里产生了一种异样的感觉:儿子的外貌、脾气、爱好,简直是和丈夫一个模子刻出来的,这根本就是一个小号的丈夫嘛! 这时她想到当时为了做试管时,还多存了两个坯胎,如果能再生下一个孩子,不仅孩子有了玩伴,对于两家的老人而言,也是一种慰藉。 在得到两人老人的支持后,李女士找到医院说出了自己的请求。 本以为是件水到渠成的事,可院方一口气回绝了李女士的请求,理由是试管婴儿需要夫妻双方的签字和相关机构的的证明文件才行。 李女士感觉很莫名其妙,用自己的胚胎培育自己的孩子,院方有什么资格反对呢? 为此院方表示孩子生下来,单亲妈妈的负担会很大,而且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李女士表示经济实力尚可,又有两家老人的帮衬,不管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完全能负担起二胎的成长。 尽管这样院方还是不肯手术,坚持以二胎没有父亲的陪伴,容易造成不好的影响为由,多次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 屡次吃闭门羹的李女士再也受不了,直接将院方给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院方的行为?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4条第4款规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需取得夫妇双方的书面同意;若一方死亡,医疗机构不得为单方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该事件中,院方根据此条多次拒绝李女士,因为其丈夫病故,李女士单方面申请的行为,属于合同主体缺失,不满足夫妻共同签字的基本要求。 院方屡次拒绝的行为,虽然看起来不讲人情,但从相关规定和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2、判决结果: 审理后认为院方的行为有理有据,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李女士不服,申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女士没有气馁,选择了继续上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各级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高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根据上诉条款,认为生育权本就是是女性的独立法定权利,院方单方面拒绝移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李女士的生育自主权。 事后调查后还发现李女士确实有充足的经济能力和感情基础,来好好抚养二胎,这也是以后改判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人生总是有遗憾的,尽管李女士历尽艰辛终于胜诉,并在二三年的时候准备手术时,胚胎移植手术后没能成功受孕,好在李女士平静的接受了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