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清偿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银行发放贷款就不该承担风险吗? 民政局清偿合规吗? 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是否合适? 公民离世后若未有继承人或遗嘱,其遗产易陷入“无人管理、无人清偿”的僵局,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财产秩序受阻,法律上的真空是否需要等待立法后再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当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么遗产管理人是否该承担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与责任?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与遗产继承人一定要划上等号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