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一初三女生在校被同学持续殴打13次,身体出现多处损伤,去医院检查被

小帅看法 2025-10-29 17:04:18

内蒙古自治区,一初三女生在校被同学持续殴打13次,身体出现多处损伤,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情绪障碍”。就在8月初,女生突然变得情绪暴躁,不认人并且还动手打人,再次去医院检查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警方称打人者行拘15日,不予执行。校方:不属于校园霸凌! 2009年出生的小郝是一名初中生,在校遭同学高某殴打13次后确诊精神分裂。 据悉,小郝在校学习成绩虽然不好,但是人特别老实,小郝有一个好朋友高某,平时俩人就有矛盾。 就在6月初,王女士发现小郝在家精神状态不佳,问话也不回答。 某天,小郝突然向小姨要600元,但理由却编的很牵强,王女士这才意识到不对劲。 随后,王女士到学校了解情况后,才得知自己女儿被同学高某持续殴打,已经被打怕了! 王女士联系到其班主任后,来到学校查看监控,监控显示当时高某考试没考好,心情不好,小郝上前安慰,却被高某扇了两耳光。 女儿称对方威胁她,如果不和高某玩,高某就会打她。 王女士了解后,非常生气,立马选择报警! 警察到学校取证后,涉事学生被行政拘留15日,不予执行拘留。校长被诫勉谈话,副校长、班主任被警告! 那我们来分析看看,在法律上怎么看待的? 一、没什么会出现出现“行拘15日,不予执行”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某多次殴打小郝,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由于高某可能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所以出现“行拘15日,不予执行”的结果。 二、校方称不属于校园霸凌的合理性 校方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高某持续多次殴打小郝,并对其进行威胁,完全符合校园霸凌的特征,校方不应片面地否认这一事实。 同时,相关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副校长、班主任给予警告的处分,也是基于学校在管理上的失职。 对此,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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