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女子徐某某外出时被一辆越野车撞飞,并于当天救治无效离世,可民警调查后发

梅姐说法 2025-10-28 04:48:53

浙江台州,女子徐某某外出时被一辆越野车撞飞,并于当天救治无效离世,可民警调查后发现,撞徐某某的是她儿子的好友,交通事故是徐某某儿子策划的,为的就是骗取保险金吃喝挥霍! 据红星新闻、观察者网等报道,二零二三年九月,台州市椒江区某村的村道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44岁的徐某某被一辆越野车撞飞到旁边的田里。 案发后,涉案人员立即报了警,民警到场后展开勘察,可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却发现这起事故存在多处蹊跷之处。 据了解,案发当天,被害者徐某某的儿子卢某将徐某某叫到了村道边,徐某某刚到路边没多久,就被车子撞飞。 撞飞徐某某的人,就是卢某的好哥们杨某和程某。这三人平时形影不离,并且都没有正经工作,每天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 民警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很快确认这是一起杀人骗保案,主谋就是死者徐某某的亲生儿子卢某。 据卢某说,他和杨某及程某是初中同学,后来三人成了好哥们。 因为一直没有正经工作,三人平时只能朝家里要钱,家里要不来就借网贷,几人都是欠下了一屁股债。 二三年4月,卢某的母亲,即受害人徐某某出了交通事故,获赔近34万。 卢某将这件事告诉了杨某和杨某程某,杨某是他们三人中的主心骨,得知徐某某获赔这么大一笔钱,杨某就让卢某把徐某某的卡偷出来,把钱取出来花。 赔偿金到账后,卢某偷出徐某某的身份证和卡,偷偷将钱转走了。 三人拿到钱后,不想着还账,反而挖空心思想着怎么吃喝玩乐,没多久,30多万就被他们挥霍一空。 通过这件事,杨某想出了通过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主意,三人觉得这可比找家里要钱和上班来钱快多了。 于是,三人商量后,于二三年9月的一个晚上实施了第一次作案。 卢某借故骑电瓶将徐某某从家里骗了出来,在一座立交桥下故意被杨某的车撞倒,随后,卢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铁钉扎徐某某的眼睛。 卢某原本计划将徐某某一只眼睛扎瞎,可当时只扎到了徐某某的眼皮,徐某某也没有察觉。 这次失败后,卢某又和父亲商议,将他的眼睛戳瞎骗保。 卢某父亲最开始不同意,后来又同意了,可卢某和杨某划过他的眼睛后,他的眼睛没有大碍,第二次作案依旧以失败告终。 不死心的三人决定,这次直接将徐某某撞死,于是卢某再次将徐某某骗到他们事先踩好点的地方,制造了这起交通事故。 据卢某的父亲说,事发前几天,杨某、程某和他儿子卢某在他家商量,要把妻子撞死,他不同意,可三人不停的说,他生气之下就说了一句:随你们便! 几天后,三人第三次作案成功。 那么,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们将受到什么处罚。 1、杨某和卢某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某教唆卢某偷取母亲的身份证和卡,并将交通事故赔偿金转走挥霍,卢某实施了具体的盗窃行为,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作为三人团伙的主心骨,提出制造事故骗保的主意,并积极组织策划,主导了整个犯罪过程。 卢某作为徐某某的儿子,不仅配合杨某的计划,还亲自实施了用铁钉扎母亲眼睛等伤害行为,最终将母亲骗至预定地点导致其被撞身亡。 二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导致徐某某死亡的行为,严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程某虽未直接实施关键的伤害和撞击行为,但他明知犯罪计划仍参与其中,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和卢某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杨某作为犯罪的提议者和组织者,策划了整个犯罪过程,指挥卢某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卢某作为主谋,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关键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母亲的死亡和盗窃行为的发生。 依据《刑法》规定,主犯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程某虽然参与了犯罪商议和部分行动,但相较于杨某和卢某,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 最终,杨某和卢某因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同时,并处杨某某罚金8万元,卢某6万元。 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7年。 责令杨某和程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家属3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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