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27岁仍没有对象,便找到某婚恋机构交了6万的报名费,并提出了要求:

梅姐说法 2025-10-27 19:51:59

浙江杭州,女子27岁仍没有对象,便找到某婚恋机构交了6万的报名费,并提出了要求:年收入200万以上,长相帅气,年龄必须在十岁以内。根据女子的要求,机构匹配出的是位50岁以上的男子,女子认为两人年龄差距太大,要求退还报名费。机构负责人的一句话,直接怼的女子哑口无言! 1818黄金眼十月二十六号报道了这则女子为了找到如意郎君,花高价报名参加了婚恋机构,但根据她要求的条件,却根本找不到合适丈夫的新闻。 小邱本科毕业,出来工作几年后一直没找个对象,眼看一晃都27岁了,当妈的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有事没事就逼着她出去相亲。 日子久了小邱也是不堪其扰,最终疲于应对父母逼婚的她,选择找婚介机构帮忙。 工作人员表示有几个收费标准,收费越高,那么有优质的单身男性,也会第一时间匹配,安排两人见面。 结婚的事可不能马虎,小邱付了6万的报名费,并说出了自己对另一半的要求:年入200万以上,外貌英俊,有车有房,脾气温和,最关键的是两人的年龄差不能超过十岁,不然肯定会有代沟,那日子就没法过了。 工作人员记下了小邱的全部要求,表示有合适的对应匹配后,会第一时间通知。 等送走小邱后,工作人员犯起了难:客户小邱27岁,要求的年龄差不超10岁,这意味着男方的年龄不超过37岁。 要知道37岁以下、英俊帅气且年入200万的男性,身边怎么可能缺女朋友,即使运气好碰到一个符合标准的,以小邱现在的长相和条件,男方能看得上她吗? 事后工作人员找遍了资源库,果然找不到和小邱要求匹配的男性——大部分都是收入不匹配,收入匹配的男性也有自己的要求,小邱这边根本达不到。 见实在找不到符合小邱要求的男方,只能硬着头皮联系小邱,问她能不能适当降低些标准,比如男方的年龄能不能再大一些。 闻言小邱很是郁闷:我学历本科,今年也才27岁,目前的收入也不算太差,长相也算中等吧,怎么可能匹配不到相应的男士呢? 通过交谈工作人员还知道了一个毁三观的消息:客户小邱之前还生过孩子... 无奈,只能尽快找到符合条件的优质男性,随后结束了这次谈话。 小邱也“反思”了下:在杭州找对方,要求男方年入200万、有车有房,这不就是最基本的要求吗?要是条件太差,那我结婚图什么呢? 婚恋机构收了6万的报名费,觉得一个男性都不能安排见面,确实说不过去,便根据现有条件最匹配的,选了一个50岁左右的男性。 小邱得知后自然是气不打一处来,工作人员一个劲的解释:男性的条件确实不错,年收入200万以上,有车也有房,根据你的条件找不到,要不这个您见个面了解下,万一真的来电呢? 见事已至此,小邱只得同意了见面的请求,缘分这东西,谁说得准呢。 一见面小邱就后悔了,男方的外貌、谈吐、身高等,没一样能看上,最终这次相亲就草草了之。 回家后,觉得受到“侮辱”的小邱,立即联系要求退款。 工作人员这边觉得也很委屈:客户的要求实在是不合理,动员了所有的资源,可根本没有合适的... 最后机构的负责人更是出面解释:您这边27岁确实是黄金年龄,收入尚可,但之前生过孩子是事实吧?咱可以换位思考下,如果你年入200万,有车有房,会去找一个27岁的生过孩子的女性吗?什么事情都得讲个匹配度嘛,门当户对才是最现实的情况..... 这些话一出让小邱瞬间沉默了,毕竟是读书人,知道对方说的确实有道理,最终决定主动让步:只要机构退还5万,双方的合同正式结束。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条款确立合同履行的核心原则 ——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 “适当履行原则”),核心要求是合同当事人需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完整、准确地完成自身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遗漏履行内容。 该事件中小邱在付款时,应该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婚介机构收费就说明就默认了小邱的要求,并按照对方要求寻找优质的男性。 反观机构最后的做法,反而是要求小邱降低标准,明显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 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认知错误、因果关系、客观损失三大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是机构夸大了自己的客户资源,导致小邱产生了错误的主观认知,因此提出了相应的结婚条件,最终造成了小邱的客观损失(支付了高昂中介费)。 这种情况下小邱就可以起诉机构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如果是小邱因自己原因造成误解并支付了费用,也可依法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费用。 截至道目前,关于能否退费,能退多少费用的问题,双反还在进一步协商中,根据机构的意思,他们目前没有退费的先例。 那么,对于这事你怎么看?

0 阅读:68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