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刁某两次潜入某小区,偷拿钱某放在窗台纸盒下的备用钥匙,进屋偷钱,第一次,偷走2000元,第二次,被周女士撞见后未得逞,案发后,身上的123元被扣押,最终这样判了! (本信息来源:极目新闻、南京零距离、红星新闻) 二零二四年十月中旬,刁某瞅见钱某家窗台上放的纸盒下,藏着钥匙,趁人不备,偷偷把钥匙拿走。 拿到钥匙,刁某进到钱某家,在卧室衣柜的提包里,翻出2000现金,拿着钱,离开。 过了几天,刁某又来到这个小区,还是用老办法,拿着钥匙,进了钱某家。 这次,当他正准备动手时,周女士刚好回家,当场把他逮个正着。 周女士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控制住了刁某。 从刁某身上,搜出123元,虽然不确定这钱是不是偷来的,被扣押。 刁某被抓后,对两次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1,刁某第一次盗窃两千元,第二次未遂,在量刑上是否应有所区分? 刁某,第一次盗窃2000元,构成既遂,第二次未遂。 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多次盗窃,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应综合考量。 既遂部分,体现其对法律和他人财产的漠视与侵害,2000元数额,虽未达“数额巨大”,也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未遂部分,刁某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因周女士回家,这一意外因素,未得逞。 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同样反映出,刁某的主观恶性。 2,刁某身上被扣押的123元,若无法证明与盗窃有关,是否应返还? 扣押刁某身上的123元,若无法证明与盗窃有关,从法律原则看,应返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的财物,应与案件有关。若这钱没有证据证明是盗窃所得,继续扣押,就缺乏法律依据。 要证明这钱与盗窃无关,也有一定难度,需要刁某提供证据,证明钱的合法来源。 若无法证明,从保障受害人权益和打击犯罪角度,会暂不返还。 从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出发,应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钱的性质,若确实无关,应及时返还。 3,刁某两次盗窃行为,是否属于累犯加重情节? 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 刁某的两次盗窃,虽都是故意犯罪,但若前次未受刑事处罚或处罚执行完毕已超五年,就不构成累犯。 本案中,没有信息表明刁某是累犯,所以不存在累犯加重情节。 4,刁某的盗窃行为,除了刑事处罚,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刁某的盗窃行为,给钱某造成财产损失,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有权要求刁某赔偿,第一次被盗的两千元损失。 判决结果:审理认为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室盗窃,第一次成功偷走2000元,第二次虽未得逞,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最终,判决刁某有期徒刑7个月,缴2000元罚金。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唯有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才能赢得尊重与自由。 信源:江苏女子发现邻居家的备用钥匙,2次进门盗窃,被撞了个正着!拿出钥匙求放过 2025-10-27 14:21·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