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发现藏在两个油罐中的4000元现金没了,连忙打电话报警。民警通过现场勘察,发现其前女友存在作案嫌疑。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还真是前女友偷的钱。不过前女友并没有将其挥霍,而是把钱存进了银行。虽然前女友已经获得男子谅解,还是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河南法制报) 据悉,男子刘某下班之后,发现自己藏在两个油罐当中的4000元现金不翼而飞。 这可把他吓了一跳,连忙在家中寻找起来。翻找吴国之后,刘某第一反应是家里遭了贼,又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来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刘某家的门锁完好无损,门窗也没有破坏的痕迹,怀疑是熟人作案。 经过民警对刘某的询问,民警认为刘某的前女友孙某具有重大嫌疑,于是调取了相关时段的监控。 结果视频监控清晰的记录下孙某手里抱着两个油罐的监控录像。 让人意外的是,孙某在拿走4000元现金后,并没有挥霍一空,而是将钱存进了银行。 面对民警的询问,孙某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虽然孙某赔偿了刘某的全部损失,也获得了刘某的谅解,依旧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孙某为什么还会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本案当中,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刘某4000余元的现金,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孙某,明明已经赔偿了刘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刘某的谅解。上述两项行为只是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并不能改变孙某的盗窃行为,也不能改变孙某的犯罪事实。 所以孙某依旧会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孙某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孙某已经赔偿了刘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刘某的谅解,即便被法院判处盗窃罪,法院也会根依据以上情况酌情减轻孙某的处罚。 孙某将偷来的钱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存款合同关系是否还有效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只要存款合同符合上述条件,银行不知存款来源违法,储户存款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同通常有效。 即使存款是盗窃所得,也只是该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不影响存款合同本身的效力。 不过,若银行明知是偷来的钱仍接受存款,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此时存款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而无效。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