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子网上认识一收小麦的老板,对方声称愿意花28万买男子哥哥家100多吨的小麦,男子高兴不已,马上告诉哥哥,双方谈妥后,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第二天,买家派人来收货、验货后,当即给男子转了28万元,男子迅速把货款结给哥哥,还转了部分辛苦费给老婆,没想到,到手的钱还没热乎,三人的账户就被冻结了,警方告知他们:收到的款项涉及诈骗资金。哥哥一听懵了:钱货两空,找谁说理? 孙先生的哥哥(孙老大)在农村老家包了几百亩地种小麦,今年收成不错,小麦收上来晒干后,大概有100多吨。 对孙老大一家而言,这些小麦是全家大半年辛苦劳作的成果,把小麦卖了赚来的钱,他们打算用来偿还农资贷款、筹备过冬与春耕。 但是小麦晒干后,孙老大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他们不是压的价格太低就是收的小麦太少,所以孙老大家的小麦一直没往外卖。 10月17日那天,一个偶然的机会,孙先生在网上认识一老板。 老板跟孙先生说他最近大量收购小麦,一两百吨他那里都能全部买下。 孙先生高兴坏了,他哥哥正愁着没有老板收他家小麦呢。 孙先生问老板,小麦他收多少钱一斤。老板告诉孙先生,他可以给一块到一块三的价格,具体看小麦的质量。 孙先生跟老板再三保证,他哥哥家的小麦颗粒饱满,也都全部晒干了,是刚新收上来的。 老板告诉孙先生,如果小麦质量好,他可以给到1.3元的价格,次日就可以让人上门收货。 孙先生把这个消息告诉大哥大嫂,孙老大一听有人要来买他那00多吨的小麦,而且价格还比之前买家给的高,他们高兴不已,决定就卖给这个老板。 孙先生把哥哥的话传达给买家后,对方表示,次日会有人上门验货、装车,一切办妥后他们会把款项打给孙先生。 一切都商量好后,双方约定了上门验货、取货的时间。 第二天,按照约定的时间,孙先生来到村口等候,不一会儿,三辆大货车有序地驶进孙先生村里。 孙先生和孙老大一家把验货人员领到粮仓,待他验好货,装好车,孙先生如约收到了买家给他转来的28万元整。 但,让孙先生奇怪的是,三车小麦装好车,离开后,孙先生就联系不上买家了。 孙先生赶紧问还未离去的验货员,他说他也不清楚,可能在外地不方便,他们只是负责来验货。 孙先生也没考虑那么多,毕竟已经收到货款,管他联不联系得上呢,交了货拿了钱,买卖已经完成了。 孙先生把28万转给孙老大后,顺便转了点自己获得的辛苦费给他老婆,让她保管。 本以为一切就这么顺利过去了,没想到,5月19日,孙老大、孙先生和孙先生老婆的银行卡莫名其妙被冻结了。 不久后,孙先生接到贵州警方电话,他们告知孙先生、孙先生老婆和孙老大,三人收到的款项涉嫌诈骗资金。 现在粮食卖了、钱又动不了,孙老大一家陷入绝境。 好在当地警方已经帮他们收集了过磅单、转账记录这些能证明交易合法的证据,目前还在跟贵州警方对接,帮忙解冻资金、追查骗子和小麦运输的情况。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涉案的28万元虽为诈骗资金,但孙老大一家并非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其出售小麦是合法的经营活动,且已交付100多吨小麦作为对价,该笔资金本质上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货款,并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任何人不能因他人犯罪行为受损”的法理,若直接追缴该款项将导致孙老大“钱货两空”,违背公平原则,故不应将其合法货款作为赃款追缴,而应向实际诈骗分子追缴违法所得以返还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孙老大一家构成善意取得,主观上,其因找不到合适买家而出售小麦,对买家款项系诈骗所得完全不知情,无任何恶意。 客观上,交易价格1.3元/斤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明显低价情形,且履行了验货、交货、付款的完整流程,持有过磅单、转账记录等合法交易凭证。 依据该解释,孙老大一家通过合法交易善意取得的28万元货款不应被追缴,贵州警方冻结账户后,应在核实善意取得事实后及时解冻资金。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当地警方已收集过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孙老大一家交易合法,其账户内的28万元货款与诈骗案件无实质关联,仅因款项来源涉及赃款被牵连冻结。 贵州警方在与当地警方对接核实证据后,应确认该笔资金与案件无关,在三日内解除对孙老大、孙先生及其妻子账户的冻结,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 @猫眼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