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将价值1万元衣物放在家门口等快递员上门取件,却被88岁的邻居阿婆捡走,并以9元价格卖掉。男子报警后,阿婆和儿媳赶紧去回收站找回了5件衣物归还给男子,但是男子要求赔偿8000元,但是阿婆的儿媳只愿给5500元,男子拒绝。然后男子就将阿婆起诉索赔2.2万元,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在2025年4月15日下午2点多,王东将收拾好的5件衣服分别包成2个包裹,放在家门口。 因为王东要出门办事,就跟快递员沟通了一下,将要寄送的快递放在门外,并把取件码告知给快递员,快递员自己把东西取走就行。 王东经常在网上购物,退换货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跟快递员已经很熟悉,平日里着急出门不在家都是这么操作的,所以一点都不怕出问题。 但是到了下午4点多的时候,王东却收到了快递员打来的电话,说王东没有东西在门外,还询问王东东西放在了哪里。 王东不可能记错,东西肯定就是放在了门外,如果快递员没有看到东西,那么东西就肯定是丢了,被人拿走了。 因为王东邮寄的是旧衣服,所以包装很旧,大概率是被人当做不要的东西给捡走了,于是王东赶紧报警。 王东邮寄的2袋子衣服价值1.5万元,有一件始祖鸟的冲锋衣价值3439元,一条始祖鸟的冲锋裤价值2199元,还有3件60-700元不等的衣物。 王东报警后,也跟物业反映了情况。物业经过4天的排查后,发现了拿东西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跟王东同一栋楼的88岁张婆婆。 物业找到张婆婆后,张婆婆的儿媳李某赶紧带着张婆婆到废品回收站找东西,因为张婆婆把王东的2袋衣服以9块钱的价格给卖掉了。 李某在回收站找回衣服后,第一时间就联系了王东,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将找回的衣服归还给王东。 虽然东西还回来了,但是已经耽误了王东很多事,衣物也有不同程度的破损,这是让王东很生气的一点。 既然衣服已经穿过,算上折旧的话,王东希望张婆婆能赔偿8000元,这件事就算过去了。 但是李某觉得有点贵,毕竟王东的衣服也不是新衣服,就算衣服在回收站有破损,但也不至于赔偿8000元,于是就还价5500元,只能给出这些赔偿。 王东和张婆婆以及李某就赔偿金额一直在协商,公安机关也在调解,但是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在经过调查后,5月13日,公安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既然公安部门无法调解,那么王东就将张婆婆和儿媳李某以及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取证费等费用共计22530.9元。 王东认为,自己将要邮走的快递放在自家门口,却被张婆婆拿走,并进行变卖,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物品所有权。 而且物品在回收站的时候还有破损,已经损害了物品的价值,因此王东要求张婆婆以及儿媳李某赔偿8000元损失,但是李某只愿赔偿5500元,远远达不到王东的要求。 小区物业应该为业主提供应有的保障保护的义务,但是王东却在自家门口丢失物品,物品虽然找回却遭到了损害,小区的物业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双方就赔偿一事纠缠很久,让王东的精神受到了损害,耽误了很多时间去处理这件事,所以王东要求张婆婆和儿媳李某以及小区物业一起赔偿22530.9元。 张婆婆知道自己拿走别人的物品存在过错,但是在得知自己做错事情后,儿媳李某已经带着张婆婆到回收站找回王东的物品,做到了及时止损。 但因物品在回收站放置了有段时间,造成了物品的损坏,李某是愿意赔偿的。但是王东提出赔偿8000元,李某觉得有点贵,所以提出5500元的赔偿金额,却被王东拒绝。 王东表示衣服都是有吊牌的,是新衣服,但是回收站的人却说没有看到吊牌,确定是旧衣服。 因李某当初得知婆婆捡回来的衣服是旧衣服,就没有打开查看,直接与自己的旧衣服一起,按斤卖掉了,卖了9块钱,所以衣服到底是不是新衣服,无从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婆婆未经他人允许就将王东的物品私拿,的确存在过错,对王东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针对物品的损失金额的认定,结合王东提供的购买清单及购物记录,确定张婆婆和李某归还给王东的衣物是始祖鸟冲锋衣、冲锋裤、皮衣、T恤、GRAILZ牌棉衣。 结合王东的购买时间以及使用情况,且物品已经全部追回,法院酌情认定张婆婆赔偿王东财产损失800元。 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李某将法院规定的800元赔偿金额以微信的形式转账给王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