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起“4人聚餐饮酒后1人死亡”的案件判决引发热议:先行离开的2人被认定无责,最后离场的杨某却因未尽照顾义务被判赔偿52万余元。这一结果并非“同饮必担责”的例外,而是法律对共饮者责任边界的精准界定,核心在于**“过错与否”和“义务有无”** 。 一、无责的关键:未逾义务边界,无直接因果关联 法院判定先行离开的段某某、孟某某无责,本质是其行为未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 无积极加害行为:段某某全程未饮酒,孟某某虽饮酒但仅平均分饮,均无强迫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未主动制造风险。 • 离场时无危险预见可能:两人离开时,张某与杨某状态正常,既未显现醉酒失控,也未发生后续导致死亡的头部受伤情况,客观上无法预见后续风险。 • 义务随离场自然终止:共饮者的注意义务限于“可控场景”,段某某因不饮酒不便劝阻他人续饮,孟某某因身体不适提前离场,均无法对自身离开后的事态承担责任。 这一判决明确了司法原则:共饮义务不是“无限兜底”,若离场时饮酒者未处于危险状态,且无过错行为,离开者无需为后续意外担责。 二、担责的核心:未尽照顾义务,过错与损害直接关联 最后离场的杨某需赔偿52万余元,根源在于其存在**“不作为过错”** ,且该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明知危险却放任不管:张某在包间内头部受伤流血时,杨某全程在场,却未及时送医或通知家属,反而与醉酒的张某共同离开饭店。 • 拒绝履行救助义务:张某家属多次联系杨某询问下落,其不仅未告知位置,还关机拒接,导致张某因失血过多与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彻底错失救助时机。 • 突破义务核心范围:共饮者的核心义务包括“饮酒后照顾、通知、护送”,杨某在张某已处于“头部受伤+醉酒”双重危险状态时,完全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构成明显过错。 三、共饮责任的法定边界:四种情形必担责 此案清晰勾勒出共饮者需担责的典型场景,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四类过错行为: 1. 强迫性劝酒:以“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言语胁迫,或在对方已醉、意识模糊时继续劝酒。 2. 明知不宜饮仍劝酒:知晓对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需驾车、从事高危作业,仍劝其饮酒诱发危险。 3.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饮酒者失去自控能力时,未送至医院、家中或交由亲友照管,放任其处于危险状态。 4. 未劝阻酒后危险行为: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涉水等,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导致事故发生。 四、警示:饮酒者首负自身责任,共饮者守住义务底线 案件同时明确两大核心原则: • 饮酒者自身负首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冠心病病史及饮酒风险应有认知,其自身过错是悲剧的重要原因。 • 共饮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法律不苛求共饮者24小时陪护,但需在能力范围内履行提醒、劝阻、救助义务。如发现同伴受伤、醉酒失控,需及时采取送医、通知家属等必要措施。 这场判决打破了“同饮即连责”的误区:共饮的情谊行为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漠视危险、拒绝救助的过错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追责。酒局之上,守住“不劝酒、护安全”的底线,既是人情,更是法治要求。
河南濮阳一起“4人聚餐饮酒后1人死亡”的案件判决引发热议:先行离开的2人被认定无
落笔花
2025-10-24 12:06:10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