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案例,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案件中,陈某因采挖7株野生春兰(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类似案件中,湖北随州杨某某采挖8株野生兰草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甘肃周某采挖野生春兰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9月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将除兔耳兰外的所有野生兰科植物纳入国家二级保护范围。 量刑标准 司法实践中,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株以上即构成犯罪,量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数量:采挖2-10株属“情节严重”,10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主观态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 生态修复:部分案件要求被告人承担护林等替代性修复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自然保护区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社会警示 司法机关通过此类案件明确警示:野生兰花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个人不得以观赏、收藏等目的非法采挖。公众若发现野生兰花,应向林业部门报告,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相关司法案例,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湖南江华瑶
柏树林
2025-10-24 0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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