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公司上厕所,旁边隔间伸过来一个手机。意识到被偷拍,女子连忙提起裤子出

胡究法 2025-10-21 22:05:46

上海,女子在公司上厕所,旁边隔间伸过来一个手机。意识到被偷拍,女子连忙提起裤子出来堵住对方。谁知对方竟是她的男同事。担心这件事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在公司的协调下,女子原谅了男同事。结果没想到,男同事贼心不改再次偷拍,这次女子选择报警。可公司却说,拿了赔偿了,被偷拍也不亏!(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女子周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今年五一假期期间,周某根据工作安排在公司值班。 上班期间,周某去了一趟厕所,结果发现旁边的隔间竟然伸过来一个手机意识,到自己被偷拍后,周某连忙整理好衣服,冲了出来,将对方堵在了女厕所里。 等对方出来后,周某发现这人竟是与自己共事了两年的男同事。 周某带着男同事以及偷拍的视频,找到公司的领导,在公司领导的调解下,男同事删除了偷拍的视频,并赔偿给周某1万元。 另外公司还承诺,会按照周某的要求将男同事辞退。 结果没想到,公司不仅没有将男同事辞退,男同事反而在三个月后再次用手机对周某进行偷拍。 这次周某没有选择妥协,打电话报警并再次提出辞退男同事的要求。 可公司却表示,辞退可以,但是周某也要一起跟着走。另外公司领导还说,已经对周某赔偿了,被偷拍也不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周某的男同事在厕所进行偷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第1次被偷拍时,周某选择报警的话,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周某的男同事将有可能面临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罚款。 事情发生之后,周某带着男同事以及偷拍的视频向公司领导进行反馈,可公司领导作出的调解是赔偿了事,公司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其管理者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包括员工的个人隐私安全。 周某在报警之后,公司表示要将周某进行辞退,这样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当中,周某并没有违反公司的相关制度,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公司辞退周某的做法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为此,公司应该对周某进行一定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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