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男子花9000元买了一辆三轮车,到货后却还要再付4700元。他问店家:不是说包送吗?对方则表示:是帮你找货运公司送,不代表免费帮你送。接着,男子又发现车子没有品牌,便再次询问对方,店家却说:这不就是工程三轮车牌吗?可工程三轮车只是车型名称,并非厂家的品牌名。现在男子既看不到车子的合格证,售后也成了问题,他只能尝试打当地的热线,看看能不能帮忙处理。 袁先生最近想买一辆三轮车,就浏览了一个账号,里面展示着各类车子,随后对方就通过电话和袁先生联系上了。 双方展开了沟通,袁先生也看上了一辆9500元的自卸三轮车,对方表示可以包送。 袁先生觉得很满意,就直接转了9000元,让对方给自己送过来。 可是到了物流点,等袁先生去取车时,工作人员让他再交4700元。 袁先生赶紧联系店家,说:不是包邮吗?这4700元该你给物流呀,现在他们让我付,你赶紧给他们说一下。 那边是一位女士接听的电话,她不慌不忙地说:这笔钱本来就是你出呀!我什么时候跟你说过包邮的? 袁先生说:我一天那么累,你之前不是说了包送的吗? 女子解释道:包送和包邮是有区别的,包送是我找物流公司帮你送到目的地,但并没有说我来出这笔运费吧。 袁先生一下懵了,感觉对方在玩文字游戏,心想谁不知道包送和包邮就是一回事呀。 但是厂家不通知物流发货,物流方也不敢发货。 所以现在袁先生只能看车却不能取,最后找来调解员,想让他们帮忙梳理此事。 可是对方态度很不耐烦,还直接爆了粗口,最后说:500元的尾款我也不要了,你爱取不取。 要说为什么对方那么有底气呢? 因为他发过来的合同上有一条写着:物流运输,货物交由承运方起为交付需方。 后来律师解释说:就是把货交给了物流方,就视作为交给了买方,因此路费需要买方来承担。 反正一句话:我把东西已经交给你了,你要呢就出4700元的运费,不要呢就不出,反正与我们厂家无关。 这事让大家听蒙了,这种情况大家也没遇到过,再加上自己和对方还有聊天记录,记录里本就说的是包送,难道这没有法律效应了吗? 最后大家暂时跳过运费问题,想看看这辆车是什么牌子的,想根据品牌查询相关信息。 谁知道绕了一圈也没看出是什么牌子,最后又联系了该厂家的法务。 对方懒懒散散地回答:那不就是工程三轮车吗? 大家一听,哪有这种牌子?又再次询问:你们的车子是什么品牌? 对方再次说道:不就是自卸三轮车品牌吗? 大家一听都笑了,袁先生也只能苦笑。 调解员问他:有没有发票?如果走法律程序,也好提供证据。 他说:对方要让自己先出4700元的运费,把货取走了再谈发票的事,不然根本不给发票。 现在袁先生苦不堪言,花了9000元买的车,只能看不能取,连品牌都不知道,更别说合格证了,售后更是一大难题。 最后他们还是想先以调解为主,直接拨通了山东的热线电话,想通过热线帮忙协调此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 袁先生买三轮车时,店家说“包送”,正常人都会理解成“负责送到且不用自己出运费”,这是最基本的交易常识。但店家故意把“包送”和“包邮”拆开,先隐瞒运费要自付的关键信息,等袁先生到物流点才要4700元运费,这就是耍花招藏着关键费用不说明。 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袁先生“提前知道所有花费”的权利,属于不告知真实情况的误导,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店家给的合同里写着“货物交给物流就视为交给买方,运费买方承担”,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首先,店家口头承诺“包送”,却在合同里偷偷加条款把运费转嫁给袁先生,明显是加重袁先生的负担;其次,这种条款是店家提前拟好的,没和袁先生商量,还想用这一条规避自己的承诺责任。 就算有这条合同内容,因为它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法律上可以认定是无效的,袁先生不用被这种“文字陷阱”绑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都市报道2025年10月21日
驻马店,男子花9000元买了一辆三轮车,到货后却还要再付4700元。他问店家:不
胡萝卜说法
2025-10-21 18: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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