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这种人做邻居,真是倒了八辈子霉!”小区业主私自挖掘了约300平方米的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人家的房屋墙面都出现了开裂的情况,住户们每天都提心吊胆,生怕哪天房子就塌了。而物业呢,却一脸无奈地表示:“我们没有执法权,没办法制止!”
看到这个新闻,我真是又气又惊。上一次还是东北有个“大哥”把楼层的柱子全给搞掉了,整栋楼都变成了危楼,居民们被迫搬离家园。
这才没过多久,类似的事情又再次上演,这到底是怎么了?难道我们居住的环境就如此没有保障吗?
对此,我必须得好好说道说道:
第一,物业绝对脱不了干系!虽说物业确实没有执法权,但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时,难道不应该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吗?就拿一般的装修来说,如果不跟物业报备,装修人员和材料根本就进不了小区,更别说挖地下室这种动辄几百平方米的大工程了。物业要是连这点监管都做不到,那还收什么物业费,干脆改行算了!
第二,这户私挖地下室的人家,大概率是赔不起的。能买得起商品房的,就算有点小钱,又能有多少钱呢?真正的有钱人早就去住别墅了,谁还会费尽心思在商品房里挖地下室?就算把这户人家的人抓起来判刑,那剩下的31户人家的房子怎么办?他们该住哪儿?这些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难道就让他们自认倒霉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这件事的结果大概率是这样的:这户人家被抓后,按照现行法律,罪不至死,但肯定免不了活罪,民事赔偿也肯定少不了。可就看他们家能拿出多少钱了,估计也是杯水车薪。剩下的住户大概率只能自认倒霉,政府和物业可能也就象征性地给点补偿,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但这能弥补住户们的损失吗?
第四,这个时候,集体业主完全可以起诉物业。毕竟业主们都交了物业费,物业就有监管的责任。这么大的地下室工程,物业居然没有及时发现,这明显就是失职。如果物业尽到了监管责任,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第五,这类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处罚太轻。对于业主私挖地下室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从刑法上进行规范和打击。只有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制止这种野蛮的行为。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对这种私挖地下室的行为听之任之,那么我们的居住环境将变得毫无安全可言。
我们不能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是时候对这类行为亮出法律的利剑了,让那些妄图通过破坏公共安全来满足私欲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下一个受害的可能就是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