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骨科医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的现金】 【基本案情】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原某市某人民医院骨科医生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邵某、李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并在骨科手术耗材选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1、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办公室、住所附近等地,先后收受邵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2万元。2、2012年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证据】证人邵某、李某1等人证言、骨科耗材业务销售额统计表、账薄查询表、某市某人民医院三类医疗器械(植入物)使用核报单、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某67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暂扣款专用收据、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庭审意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院认为,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故应当对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予以更正。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是一名医生,没有行政职务,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并依法处理。 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邵某、李某1给予的现金是事实,但刘某某是事先向其所在骨科主任荆某汇报,由荆某同意并指示拿的回扣并用于发放其所在医疗组人员的奖金; 故其经手的130余万元现金中,有48万元用于发放其医疗小组的奖金,25万元用于其医疗小组加、拖班的餐费,28万元用于医患纠纷赔偿患者,其实际收受的回扣只有30万元的辩解理由; 本院认为,荆某否认其指示刘某某收受回扣并将回用于扣发放奖金和解决医患纠纷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收受的回扣即使有部分用于发放奖金和解决医患纠纷,也不应在其受贿数额中予以扣减,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此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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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伯伯
2025-10-17 2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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