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赶着去上班,结果在公司楼下的负一楼不慎摔致骨折。后女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女子的情况属于工伤,但公司却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公司申请了复议,未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人社局的认定,但二审法院却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女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女子申请了再审,那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结果到底如何呢?(来源: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黄女士是南宁某商贸公司商务部的一名员工,其在2020年3月入职该公司,她的办公地点是在某商务楼的20楼,每天朝九晚六。 因为每天上班高峰电梯特别难等,所以黄女士习惯早点到公司。为了确保能挤上电梯,黄女士还会从安全通道下至负二楼乘坐电梯上20楼。 事发当天,黄女士提前了半小时来到公司大楼,却在走楼梯至负二楼的过程中,在负一楼的转角处一脚踏空,直接从楼梯上滚了下去,导致她的右脚疼痛难忍。后黄女士联系了同事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经诊断,黄女士的右脚的外脚踝出现了撕脱性骨折。 事后,黄女士认为自己的情况肯定是工伤,所以就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拒绝了。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得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调查,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人社局很快便做出了认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发送给了黄女士。 可黄女士所在公司却不干了,公司领导认为黄女士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的,而是在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要求认定工伤,必须满足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责任为次责或无责等情况才能认定工伤。 按照公司的说法,好像的确没什么问题。因此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黄女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是将复议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维持人社局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及其他员工每天进入公司上班,必须要乘坐电梯,这是上下班合理的通行方式。因此在认定工作场所时,应当将电梯包含在内,这是合理的延伸。 此外,黄女士摔伤的时间也符合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和公司均提出反对,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此案有了不同看法,认为一审法院在工作时间上认定错误。 按照公司的考勤打卡时间,黄女士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时,而黄女士摔倒的时间是8时30分左右。 黄女士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有安排她提前上班,所以这不应该认定为上班时间。 同时,一审法院在工作场所上的认定也存在过错。 公司的办公所在位置是大楼的20楼,这一楼及负一、负二楼均不属于公司办公场所区域,也不在公司实际管理控制范围内,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更何况,黄女士当时并未在处理工作任务,而她的摔伤与工作内容无关。 因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缺乏合理性。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黄女士和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认定,以及合理延伸的幅度。 最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不能简单看考勤打卡时间。 像黄女士这种情况,她处于公司所在区域,又是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段内,为去上班做了准备,应该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工作场所也不只是代表公司实际办公的场所。 如果是销售人员,他的办公地点是不固定的。因此,只要符合为完成工作任务合理涉及的相关区域,就应当认定为办公场所。 工作原因必须要与工作职责具有关联性,这个的确没有问题。 但是也不能只看员工是不是正在做具体的工作,像黄女士为去公司工作而等电梯、乘坐电梯的,可以视为正在从事与工作目的相关的事情。 最重要的一点是,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 因此,工伤保险应当着重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要将规定卡的死死的,这就违背了《条例》制定的初衷。 最终,最高院裁定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和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万万没想到!”13日报道,广西南宁,一名男子听老人说熬猪油时加一碗水就可以让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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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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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二审法官是读死书的书呆子还是坏?
用户92xxx00
二审法官应该认识这个公司的领导或者老板[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薙的追随
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