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安徽六安,一小区业主私自挖了一个面积约300平、深度3、4米的地下室,直接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整栋楼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u级(部分危房)。 据悉这位业主是白天找施工队偷偷挖,深夜凌晨运的土方,因为大部分住户都是早出晚归,起初并没有发现,直到今年8月份一住户白天回家给孩子弄饭才注意到此事。 据悉,事后,相关部门曾介入此事,但是这位业主依然我行我素,偷偷挖,直到其他住户报警,才彻底停工。 因为没有回填的时候,担心房子会倒塌,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这位业主给了其他业主10天的安置费(每人每天150块钱)。 转眼一个多月过去了,因没有后续,其他业主选择曝光此事。 对此,涉事小区物业回应,7月份就曾给这位业主发过整改通知书,物业没有执法权没法制止,相关部门已经在开展后续工作。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这位业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又有没有责任? 1、涉事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事业主未经允许,私自挖地下室的行为,导致其他业主的房子受损,很显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修复、赔偿损失等等。 2、涉事业主或构成犯罪! 《刑法》第134条之一第3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涉事业主在改造房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然涉嫌危险作业罪。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上海一业主私挖了一个64平方米、深2.8米的地下室,就曾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应当注意的是,私挖地下室的行为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不仅会构成危险作业罪,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也要担责! 物业并非行政主体,确实无执法权!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作为经营者,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可以基于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制、阻止施工队施工、拉运土方的行为,或者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涉事业主。 直到其他业主发现,相关部门才介入,足以说明物业未尽到相应的责任!物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胆子真大!”安徽六安,一小区业主私自挖了一个面积约300平、深度3、4米的地下
律安说法
2025-10-14 12:34:11
0
阅读:30
用户10xxx85
判个十几年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