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初三女生张某因玩手机、未写作业与母亲争吵,母亲砸掉手机后,女孩从小区18楼跳楼身亡。悲痛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消防部门、住建部门“失职”,将三方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全部诉求,明确消防要求天台门畅通是依法履职,住建部门楼盘验收合格无隐患,三方均无侵权行为。这场官司不仅厘清了法律责任边界,更给所有家庭敲响了关于“家庭教育”与“责任认定”的警钟。(来源: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悲剧始于一场家庭争吵,14岁女孩从18楼坠落 谁也没想到,一场普通的家庭争吵,会夺走一个14岁女孩的生命。 事发当天,14岁的初三女生张某在家没写作业,反而抱着手机玩,母亲看到后瞬间动了怒,两人当场吵了起来。情绪上头的母亲直接把女儿的手机砸了,本想让她长点记性,可谁知道,张某转身就冲出了家门,再也没有回来。 等家人找到她时,悲剧已经发生——张某从小区18楼的楼顶跳下,永远地离开了。 好好的孩子突然没了,张某的父母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可悲痛过后,他们把矛头对准了小区物业、当地消防支队和住建局,认为是这三方的“过错”,才让女儿有机会跳楼,于是直接把三方告上了法庭,提出了两个诉求:一是赔偿60万元损失,二是公开赔礼道歉。 在他们看来,责任很明确:消防不让锁天台门,物业没拦住孩子,住建部门的楼顶有安全隐患,这三方都得为女儿的死负责。可法院的判决,却让他们的“索赔之路”彻底落空。 二、法院驳回60万索赔!这3个法律点一定要搞懂 很多人看完可能会同情这对父母,但法律讲的是“事实和证据”,不是“情理”。法院两审都驳回诉求,每一条理由都清晰明确,不仅给三方“正名”,更给所有人普及了关键的法律常识。 1. 消防部门:“不锁天台门”是法定要求,半点儿没错 张某父母说“消防误导物业不锁天台门,才让孩子上了楼顶”,但法院直接明确:消防部门不仅没做错,反而完全是“依法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小区通向楼顶的天台门,属于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畅通,绝对不能锁闭!这是硬性规定,目的是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居民能通过天台逃生,消防员也能通过天台展开救援——说白了,这道门是“救命门”,锁了才是违法! 消防部门监督物业保持天台门畅通,是法定职责,和张某自杀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总不能为了“防止有人跳楼”,就把所有业主的“救命通道”锁死吧?那要是真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2. 住建部门:楼顶完全合格,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张某父母还质疑“住建部门的楼顶有安全隐患,比如围墙太矮”,但法院查明的事实直接推翻了这个说法。 格尔木住建局提交了小区7号楼的验收合格备案表和设计图纸,上面清楚写着:这栋楼早在2012年6月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这意味着,楼顶平台的围墙高度、结构等完全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父母说“住建部门不提供材料就是有问题”,纯属没道理。首先,住建部门已经拿出了验收合格的证据;其次,就算不提供材料,也和孩子自杀没有必然联系——总不能说“围墙再高一点,孩子就不会跳楼”,这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自杀的根本原因是孩子的情绪崩溃,不是围墙的高度。 3. 核心法律原则:“谁有过错谁担责”,自杀不能乱追责 整个案子最关键的,是《民法典》里的“侵权责任认定”原则:要认定一方侵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在这个案子里: 消防部门:依法要求天台门畅通,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住建部门:楼盘验收合格,楼顶无隐患,没有任何过错; 物业公司:按消防要求保持天台门畅通,尽到了基本管理义务,没有失职。 张某的死亡是“自杀”,是她自己在情绪激动下做出的选择,和这三方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才会两审都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三方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三、网友吵翻!两种声音道出“现实痛点” 支持法院派:法律守住了底线,不能让“甩锅”成习惯 “完全支持法院!消防通道能锁吗?锁了才是拿所有人的命开玩笑!孩子自杀是家庭矛盾引发的,怎么能怪物业和消防?这要是赔了,以后谁还敢按规定办事?” “重点是‘自杀’!自己的选择,凭什么让别人买单?父母要是真反思,应该想想为什么孩子会因为砸手机就跳楼,而不是到处甩锅要赔偿。” 同情父母派:理解悲痛,但索赔找错了对象 “虽然知道法院判得对,但看到父母失去14岁的孩子,真的好心疼。他们可能只是太痛苦了,想找个‘出口’,只是找错了方向。”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是你,会理解这对父母的索赔行为吗?对于“孩子与家长争吵后轻生”的情况,你觉得家长该如何避免悲剧发生?来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14岁初三女生张某因玩手机、未写作业与母亲争吵,母亲砸掉手机后,女孩从小区18楼
笔尖下说法
2025-10-13 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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