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柞水,一女子刚结完婚,丈夫外出务工,20多岁的她立刻和伴郎发生了关系,俩人毫不顾忌,以夫妻名义生活,又生了儿子,伴郎以丈夫身份签署医院材料,孩子满月,二人为孩子办满月酒,双方亲戚都来祝贺,伴郎父亲也到了现场,之后女子照顾孩子,伴郎支付抚养费,谁知案发,俩人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重婚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判了! 2019年12月19日,何某一身红妆,高高兴兴和程某结婚登记,登记完之后,俩人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婚礼上张灯结彩,一派喜气洋洋,双方家人到场,亲朋好友们欢聚一堂。 双方家长也喜上眉梢,一对新人共拜了爹娘。 新娘何某眼神流转,她突然看见丈夫身边跟着的伴郎,她点头微笑,算是打了招呼,之后敬酒,很快就忘记了此事。 结完婚后,丈夫程某要外出务工,作为一家之主,他要挣钱,因为他要养家糊口。 丈夫一走,家里突然空了下来,就连空气都变得冰冷,何某寂寞,她胡思乱想,一天到晚不知道该干什么。 她突然想起来伴郎郑某某,自己举办婚礼时郑某某是丈夫的伴郎,当时他西装革履,干干净净,挺拔的身姿,让何某心动。 她经过打听,发现郑某某还是单身,她忍不住有了个想法,既然丈夫不在,为何不去找郑某某? 她立刻行动,郑某某是单身,这样的好事,他当然愿意。 一来二去,俩人发生了关系,开始的时候,还有所顾忌,躲躲闪闪,害怕闲言碎语。 可时间一长,管它三七二十一,从2020年起,俩人公开在一起,再不会去掖掖藏藏。 从此以后,俩人对外称作夫妻,公然住在一起,以夫妻关系自居,反正程某不在家里,只要程某不知道,这件事碍不着别人。 俩人在一起出双入对,生活快活,不久后何某怀孕,2022年12月4日,何某为郑某某生了个儿子。 郑某某心里高兴,陪着她住院生产,以配偶和夫妻身份签署医院的各种文件。 何某心里感叹,郑某某对她很负责任,何某很快抱儿子出院,2023年2月15日,何某与郑某某大摆宴宴,儿子满月,他们摆满月宴。 宴席开的很是隆重,郑某某父亲笑的合不拢嘴,自己白得一大胖孙子,就连娶媳妇的钱都省了。 何某家亲属也都前来祝贺,何某有了儿子,管她和谁生的,等到何某老了,儿子长大,将来就有了靠山,衣食无忧。 摆完宴席,生活继续,何某在家照顾儿子,郑某某给何某生活费用。 可郑某某喜欢打猎,尤其喜欢捕猎珍奇动物,他不知轻重,触犯了法律,2023年3月29日,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整。 郑某某被收监后,这才与何某终止了关系,不久后警方传唤了他们,二人主动投案,交代了犯罪经过。 二人以重婚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到了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何某于2019年和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郑某某是伴郎身份。 郑某某明知道何某已有配偶,仍然与何某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 俩人还生了一个孩子,二人行为符合重婚罪的要件。 但是,何某与郑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可以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 何某是初犯,还在独自照顾孩子,但郑某某因非法狩猎罪前科,主观 恶 性 较重,因此不适用缓刑。 那么法院又该如何判那?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何某在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郑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 郑某某明知何某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何某与郑某某的关系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构成事实重婚。 《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某已于2019年12月19日与程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存续,因此,何某身份属于有配偶的状态。 何某与郑某某从2020年起,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并生育了一名子女。 何某在医院生产期间,何某某还以配偶身份签署了医院的医疗文件。 之后,二人为孩子举办了满月宴,因此,被群众及亲友公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因此,何某与郑某某已经构成了事实重婚。 郑某某作为婚礼伴郎,明知何某已婚仍与其同居,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 《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某某被传唤前已经因非法狩猎罪被收监,因此与何某终止了重婚关系,后续又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要求。 何某承认婚姻存续期间的长期同居及生育行为,郑某某对明知何某已婚未作辩解,二人构成了如实供述。 因此,法院综合了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判决: 郑某某犯重婚罪,判刑10个月。何某犯重婚罪,判刑1年,缓刑2年。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 @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陕西柞水,一女子刚结完婚,丈夫外出务工,20多岁的她立刻和伴郎发生了关系,俩人毫
王哥说世情
2025-10-13 13:33:31
0
阅读: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