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努某与拉某在2020年12月通过介绍认识,开始了异地恋关系,然而,几年来,拉某以虚构的疾病和意外怀孕等理由不断向努某索要财物。在四年内,努某因为拉某的“健康问题”和“怀孕流产”等故事,转账给拉某共计11万余元。然而,令人震惊的转折发生在2024年5月,努某带着家人参加拉某的葬礼,却意外发现她不仅未死,且早已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这一事件揭开了拉某长期欺骗的真相,最终努某报案,拉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 努某和拉某自2020年通过相亲认识后,便开始了异地恋。在恋爱初期,拉某以自己健康状况不佳为由,经常向努某诉苦,称自己身体不好,需要频繁就医。虽然两人身处不同城市,努某因心生愧疚,不仅常常向拉某表达关心,还会通过转账的方式帮助她支付医疗费用。接着,拉某便编造了怀孕、流产等情节,这些谎言让努某更加同情她,并不断给她汇款。 然而,拉某的欺骗并没有止步于此,2024年5月,努某通过拉某的朋友圈得知她“因难产去世”,这一消息让努某痛心欲绝。努某带着家人前往参加拉某的葬礼,却在现场震惊地发现,拉某不仅还活着,而且与一名男子结婚并有了两个孩子。努某立即质问拉某,结果被她丈夫推开并质疑身份,这一切让努某彻底明白自己被彻底骗了。 愤怒和悲痛交织在努某心头,他当即报案,称拉某长期以虚构的故事骗取了他大量的钱财,要求警方调查处理。 在拉某的行为中,涉及了欺骗和虚构事实的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感情欺骗是否可以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诈骗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感情。 这意味着,虽然拉某在恋爱期间欺骗了努某的感情,但感情本身并不构成诈骗。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是骗取他人财物,而拉某的行为则明显符合这一条件。在四年多的恋爱过程中,拉某通过虚构怀孕、流产等故事,向努某骗取了11万余元的财物,因此,尽管拉某的行为源于感情欺骗,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定义。而且这一金额明显超过了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法律,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以上;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而超过50万元则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拉某骗取的金额超过了5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情形。根据新疆地区的司法实践,诈骗数额巨大通常会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拉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要求其退还努某的经济损失112458.53元。这一判决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诈骗行为的严格打击。 有人可能会问,拉某的行为是否涉及重婚罪?重婚罪是指在与他人有配偶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结婚或长期同居。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已经结婚并取得合法婚姻关系,二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从本案来看,拉某与努某并未正式登记结婚,而仅仅是通过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且两人并未长期同居。因此,尽管拉某在未告知努某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这并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拉某与努某有长期同居并且隐瞒结婚事实,或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人结婚,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法院最终认定,拉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努某的信任和大量财物,构成了诈骗罪,并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2万元。此外,法院还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拉某退还努某的经济损失112458.53元。 此案的判决不仅展示了法律对诈骗行为的严惩,也凸显了司法对骗取他人财物的零容忍态度。在生活中,类似的感情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提醒广大民众,在感情中要保持警惕,避免因盲目相信他人而蒙受经济损失。 本案引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感情欺骗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虽然感情本身不属于诈骗的对象,但拉某通过虚构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仍然触犯了法律。法律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最后防线,它要求我们在感情关系中时刻保持警觉,特别是在金钱和信任的交往中,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信息高度透明的今天,我们不应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苦衷”和“求助”,更不能因为感情的投入而忽视法律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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