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一男子在足浴店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随后,其家属以男子大腿根部等私密部位发现体现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足浴店赔偿113万元,声称该男子猝死与足浴店涉嫌提供特殊服务有关。最后法院作出判决。 2025年3月19日凌晨,李某独自来到湖南汉寿的一家足浴店,选择了工号为68的女技师杨某提供服务。李某接受了标准的按摩服务,在按摩过程中,他表现出疲倦状态,甚至有些小睡。然而,随着按摩结束,杨某发现李某依然趴在床上没有动静,面色苍白,呼吸微弱。杨某立即通知了前台员工邓某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最终李某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尸检结果显示,李某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引发的急性心功能障碍。此外,尸检还发现李某大腿根部等部位残留有体液,这一发现让李某的家属怀疑,足浴店可能提供了超出正常按摩范围的服务,导致了过度的生理兴奋,最终导致男子猝死。 家属提起诉讼,索赔113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而足浴店经营者则坚决否认提供了特殊服务,表示所有服务均为合法合规。 根据司法鉴定,李某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这通常与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心脏疾病相关。法律上,主动脉夹层破裂被视为一种突发性疾病,在李某猝死的情况下,是否与他的心脏病史有关?李某的家属认为过度刺激可能导致了主动脉夹层的破裂,但这只是家属的推测,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的家属指控足浴店提供了特殊服务,但并未提供直接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尸检报告仅指出体液残留,但并未明确认定其成因。因此,法院是否认定足浴店的责任,关键在于家属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特殊服务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李某家属提出,足浴店提供了特殊服务,并因此导致李某猝死。然而,足浴店经营者及其员工均表示提供的是标准的按摩服务,没有任何超出正常范围的行为。技师杨某在法庭上作证称,她仅为李某提供了常规的身体放松按摩,并无任何越界行为。 监控录像是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尽管足浴店店内有监控设备,但由于隐私问题,案发地点并未覆盖监控。缺乏录像作为直接证据,李某家属的主张就显得更加薄弱。法律上,证据不足是败诉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本案中,李某家属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过度刺激是诱发主动脉夹层破裂的直接或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提供保障。足浴店作为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尽管在本案中,足浴店提供了标准的服务,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具体来说,足浴店没有在显眼位置张贴关于顾客健康状况的风险提示,也未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如AED)。在李某出现异常后,足浴店的员工并未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检查呼吸、尝试心肺复苏等,导致救治延误。根据法律规定,足浴店在此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缺失。 法律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有告知义务。如果李某在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未向服务人员进行告知,这将成为他自身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若李某未能在事前向足浴店告知其健康状况,造成了猝死事故,他可能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李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心脏病引起的主动脉夹层破裂,且家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足浴店提供了特殊服务。因此,家属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法院认定足浴店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足浴店未能提供必要的健康提示和急救设施,且在李某出现异常后未能及时实施急救措施。因此,足浴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足浴店需承担15%的责任,并在扣除足浴店已赔偿的8万元后,支付李某家属9万元赔偿。 本案反映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无论是足浴店,还是其他娱乐场所,作为经营者,必须履行对顾客的安全保障责任。在确保服务合法合规的同时,还应关注顾客的健康状况,并做好应急处理和安全提示工作。 对于消费者而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也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接受服务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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