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邵平,一男子担任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在周日负责值班,那天下着瓢泼大雨,但按要求周末值班只需保持电话畅通即可,无需到岗,不料,男子选择去单位查看,几分钟后,开车离开,前往一家熟悉的农产品商店。在店里,他对店主提醒了句:“雨大,注意防汛。”不一会儿,店主发现男子斜靠在椅子上,怎么叫都没反应,当即拨打120,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单位有人证实曾口头交代他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现场医生听到店里有人说,男子是在看人打麻将时发病的。单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吴某(化名)在市监局工作多年,因工作原因,会被安排周末值班,但周末值班可以电话值班方式,不一定要到单位。 2024年5月份,吴某被安排在26日值班,这一天恰好是周日,而当地这段时间天气不是很好,基本是雨天。 上午11点左右,吴某像往常一样起床,简单吃了早餐后,对妻子张华(化名)说:“今天轮到我值班,雨这么大,我得去单位看看设备,别出什么问题。” 11点38分,吴某开车到了市监局大院停车,监控显示,他下车后在大院里转了一圈,然后于11点41分走出单位大门。 事后,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在调查中提到,前一天下午他曾口头嘱咐吴某,周日如果雨势大,可以回单位看看防汛情况,但这并非硬性要求。 大约12点30分,吴某来到了县城一家商店。 店主王老板(化名)是吴某的熟人,商店主要销售当地特产,平时吴某偶尔会来光顾。 据王老板回忆,吴某到店后,简单聊了几句天气,还提醒他“注意防汛,别让货物受潮”。 随后,吴某坐在店里的椅子上休息。 12点55分左右,王老板发现吴某斜靠在椅子上,呼之不应,脸色苍白,他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 13点06分,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医生和护士立即进行抢救。 但不幸的是,13点50分,医生宣布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和“急性心肌梗死”。 吴某的猝死让家人陷入巨大悲痛,张华和儿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认为吴某是在值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去世的。 事后,单位于6月4日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受理后,调查了多名证人,包括单位同事、店主王老板和参与抢救的医生。 其中,医生提到,在现场听店里其他人说,吴某是在“看人打麻将”时突发不适的。 8月12日,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吴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情形。 人社局认为,值班制度允许电话转接,吴某不需到办公室,他死亡时在商店内,无直接证据证明防汛是当天工作内容,且现场有人提及他可能在休闲活动中发病。 张华和家人不服,于9月初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人社局的决定。 家属仍不甘心,将人社局和复议机关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并认定吴某的死亡为工伤。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院指出,吴某所在单位安排的周末值班,明确规定了“采取电话转接的方式,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这意味着,在单位未作额外要求的情况下,值班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作合理延伸,包括家、路途或其他任何能履行此职责的地点。 吴某最终的死亡地点是某农产品公司的商店内,能否视为工伤,关键看这个地方是不是属于工作岗位。 办公室主任证言称,因大雨曾口头安排其回单位做防汛工作,这似乎将他的“工作岗位”拉回到了物理意义上的单位场所。 然而,吴某在到达单位大院后,并未长时间停留履行职责,而是很快离开并前往了与单位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商业店铺。 商店经营人的证言提到吴某曾口头交代注意防汛,但是,对外宣传防汛工作并非吴某法定或约定职责,这更像是一种朋友间的善意提醒或个人的自发行为,缺乏单位指派任务的证据支持。 相反,现场抢救医生的证言,听店铺内其他人说吴某是在看人打麻将过程中发病,则进一步削弱了其在商店内处于“工作状态”的可信度。 基于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在商店内的行为是其工作职责的必要组成部分或合理延伸。 此外,在举证责任层面,因吴某家属与单位均认为是工伤,有义务对吴某的死亡符合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家属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模糊、间接和证明力弱的缺陷,无法有效证明吴某在死亡时正处于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法院认为,在法律事实真伪不明时,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吴某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依法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内蒙古,一男子开车出行,遇车祸死亡,谁知过了三年,一女子告到法院,说她当时坐在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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