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县,一村头水泥路路口突然出现了一水泥桩,村民们抱怨水泥桩影响了他们正常通行

芹姐说法 2025-10-07 10:05:28

宜宾高县,一村头水泥路路口突然出现了一水泥桩,村民们抱怨水泥桩影响了他们正常通行,一打听才知道,立这个水泥桩竟然是因为两只狗。 据黄金三十分栏目报道,宜宾高县的村民反应,他们村路口出现了一个水泥桩,这个水泥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在向有关单位反映后,这个水泥桩依然伫立在村口。 怀着困惑的心情,调查员走访了这个村的村民,然而在与他们碰面后,村民们只是一味的向调查员吐苦水,说这个水泥桩如何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但对于是何人建了这个水泥桩,村民们却支支吾吾的。 后来,在一位阿姨的话中,调查员才知道这个水泥桩是这个村子的村干部陈某建的,调查员明白,村民一定是因为不敢得罪陈某,才不说实话的。 调查员继续调查,在努力了多番后了解到了陈某的为人,他也不算太坏,只是这个水泥桩是陈某建的,因此没有村民敢去拆它。 后来调查员又打听到了,建这个水泥桩的起因是因为陈某家中养了两只狗导致的。 原来在几个月前,隔壁陈某江的一只狗被陈某的狗咬死了,因为陈某江非常喜爱这只狗,于是他便来到陈某的家中,把陈某的爱狗打伤了,因此两人就有了矛盾。 然而调查员去询问陈某的时候,他却否认了自己的狗咬死了陈某江的狗,他表示陈某江之前的做法让他很生气,因此他和隔壁村的陈某江有了矛盾。 然而在调查员询问陈某,是否因为狗的事才有意建造水泥桩堵着那条水泥路,陈某满口否认,他表示自己堵路是因为其他的事情。 原来陈某是村干部,他本来有意在牵涉纠纷的道路上加宽一点,但遭到了另一个村子的村民的反对,因此他觉得有些心理不平衡,所以才堵了路。 对于这样的解释,隔壁村民觉得不是陈某堵路的真正原因,他们觉得还是那条狗的事导致陈某堵路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陈某的这番行为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私自设置障碍属于此类行为,可能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在本案中,陈某设置的水泥桩的路段属于公共道路,因此陈某私自设置水泥桩的行为违反了本法,他应该按照要求,自行将那个水泥桩拆除掉。 那么陈某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公路法》第46条和第77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设置障碍的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若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畅通,当事人需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若私设障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陈某私设水泥桩的行为破坏了当地道路安全,但因为案发路段属于通行人数不多的路段,加上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陈某与隔壁陈某江发生矛盾才修建水泥桩,可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陈某需要拆掉私自设的水泥桩。 假如陈某一意孤行,拒不拆除水泥桩,那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在本案中,村民们可以就涉纠纷路段向有关部门投诉,他们是具有合法拆除陈某所建的水泥桩的权力。 若陈某一意孤行,相关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这个水泥桩,并且费用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让陈某承担,同时陈某还有可能被拘留。 最终在调查员的劝说下,陈某最终同意了拆除水泥桩,这两个村子也恢复了正常。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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