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女子29岁,有智力障碍,谁知父亲工作时意外去世,赔偿金给了90多万,加上外公外婆的遗产还有20多万,女子继承了100多万,可女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两个姨妈和两个伯父平时啥都不管,此时此刻,却争相要做女子监护人,他们互相指责,都说对方想要女子的钱,双方闹到法院,结果令人意外! 小艳已经29岁,可惜的是,她有智力方面的障碍。 父亲年事已高,还在外面工作,小艳在外人眼里,俨然是个拖累,可在父亲来看,小艳是他手心里的宝贝。 为了改善生活,父亲在工作中非常努力,他怕再过几年,自己干不动了,他想给小艳更多的保障。 谁知麻绳尽挑细处断,父亲在工作中突遭意外,来不及见女儿最后一面,他就撒手人寰。 父亲离世,令小艳手足无措,赔偿款给了90万多万元,很快打到了小艳的账户。 姥姥姥爷,也给她留了20多万遗产,小艳瞬间,拥有了一百多万。 没有钱时,她遭人嫌弃,是别人眼里傻呼呼的女子,亲戚们躲着她走,唯恐被她沾上了晦气。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小艳失去了最爱她的父亲,可是,她又一夜之间,拥有了上百万的财富。 亲戚们看到巨款,瞬间态度变了,他们争相想做小艳监护人,谁都想趁机为自己谋一些利益。 小艳的两个姨妈提出,小艳没了父亲,又是个女孩子,她们作为姨妈,最有义务来照顾小艳。 可是小艳还有两位伯父,他们跳出来不愿意了,小艳是兄弟的女儿,和他们同姓,是他们家的女儿,理应由自己家的亲戚们照顾。 可是平时,小艳还没有钱时,从来没有见过他们露面,甚至会嫌弃小艳,看不起他们家人,唯恐小艳爸爸要他们帮忙照看。 如今小艳身价超过百万,这些亲戚们都闻到了金钱的味道,小艳突然成了抢手的宝贝,姨姨伯父们争破了头,谁都想当小艳的监护人。 因为他们明白,谁要是坐上了监护人的位置,谁就能掌握这百万的资产。 至于小艳本人,她智力障碍,搁那不过就是个摆设,只要给她吃饱穿暖,她就乖乖的啥也不管。 姨姨伯父们打着主意,争抢中互相指责对方,都说对方不怀好意。 双方打着照顾的名义,一时之间,闹的不可开交,他们各执己见,各自说着各自的道理。 可是最终,双方互不相让,终于闹到了法院,希望法院做出判决。 两位姨妈认为,两伯父平时对小艳不闻不问,根本就不关心这个侄女,即便他们将小艳带回去照顾,他们也不会亲力亲为,也会甩给自己的媳妇。 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不可能会好好照顾一个有残疾的人,无非就是想控制住小艳的钱,谁照顾小艳,谁就能支配这笔巨款。 小燕的伯父怒不可遏,小艳虽然是你们的外甥女,可是她是我家的女儿。 虽然她父亲不在了,可他还有两个亲哥,小艳和他们才是一家子人,他们要姨妈们打消念头。 更何况小艳父亲活着时候,也并没有见姨妈们来照顾过小艳,如今跑来争夺,目的何在?还不是为了掌控那100多万! 金钱面前,双方不顾了亲戚颜面,恨不得一把抢走小艳,只因为小艳揣着一百多万。 这一百多万,在他们眼里,熠熠生辉,平时让他们讨厌的小艳,此时此刻,浑身冒着耀眼的光芒。 他们拔剑弩张,早就没了平日装出来的假象,为了做小艳的监护人,一点颜面都不要了。 法院接到案件,感觉事情没那么简单,亲戚们争抢的态度,就能看出他们的意图。 法官走访了各路亲戚,也耐心的询问了小艳的意见,最终决定启动家事调解。 就凭亲戚们这种态度,他们个个如狼似虎,盯着小艳的一百多万,虎视眈眈,恨不得一口把小艳吞了。 他们的目的根本不是照顾小艳,心心念念只在那笔巨款,能否由他们掌控。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三)其他近亲属。 29岁的小艳因智力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父亲去世后,姨妈和伯父均属于其他近亲属范畴,处于同一监护顺位。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姨妈与伯父因监护权争执不下,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未简单依据亲属身份裁决,而是通过走访调查还原各方对小艳的态度。 法院发现双方争抢监护权的核心并非照顾小艳,而是觊觎其财产,均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同时,法官询问小艳意见,最终采取家事调解,而非直接指定近亲属为小艳的监护人。 如果只是简单的指定任何一位亲属为小艳监护人,那么这位亲戚,极有可能会利用监护的便利,用来侵占和挪用小艳的财产,而非用于小艳的生活照料与康复。 最终,法院判决,由2位姨妈,2位伯父,共同担任监护人的职责,4人设立一个共同账户,对小艳的资金共同管理,并由社区进行监管,保证资金用于小艳的生活和医疗。 小艳主要跟随姨妈生活,姨妈不许送她到养老院,伯父两周探望一次,可以带小艳回家度周末。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四川南充,一女子29岁,有智力障碍,谁知父亲工作时意外去世,赔偿金给了90多万,
魔法云骑
2025-10-06 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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