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扶老人被讹诈,官方出招了。中国新闻网,针对扶人反被讹现象出强语:扶人反被讹诈

楠熙趣事 2025-10-06 06:44:02

惩治扶老人被讹诈,官方出招了。中国新闻网,针对扶人反被讹现象出强语:扶人反被讹诈,对讹人者必须要有实质性处罚。 “近日,湖南尹先生近日带儿子去医院看病,路遇一位推车老人摔倒,他毫不犹豫上前扶车相助。 事发后,老人家属一口咬定尹先生是肇事者,要求赔偿3万元,并威胁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证明清白,尹先生精神恍惚地奔波了十余天,最终在一处隐蔽角落找到了监控录像,证实了他的电动车与老人的自行车从未发生接触。 真相大白后,老人家属看完证据,扔下一句“对不起”便走人了。 这句缺乏分量的道歉,不仅无法抚平尹先生十余天来所承受的精神煎熬、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害,更像一记重锤,敲响了社会信任危机的警钟。” 扶助老人反被讹诈,已经是我们社会的普遍现象了,也成了社会的丑恶和痛点。当善良需要付出巨大代和,去自证清白时,下一个路遇危难的,十有八九就是冷莫、无助。 这样的结局,追根溯源当然是二十多年前的南京彭宇案。这起案件背后的原因就是司法腐败造成的。它不但玷污了法律的圣洁,而且也颠覆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基本和重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 而这一重要原则,却被当年彭宇案的执行法官王浩本末倒置了。他让不是让原告找证据证明被撞,而是让被告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撞人。这样一来,事态的发展就被完全颠倒了,彭宇无法自证而含冤赔偿。 虽然南京彭宇案的真的,后来又翻盘,但讹人既成事实;王浩错误的使用法律既成事实;主张不举证、被主张要举证既成事实;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既成事实。中国第一例好心人做好事反被讹赔偿诞生了。 这还不是糟糕的事,糟糕的是扶老人反遭讹的戏,从彭宇案之后屡屡上演。许多的老人找到了商机,老人被扶讹人屡屡上演,自证清白屡屡上演,含冤赔钱屡屡上演,更有甚者有的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彭宇案的判决,让老人寻到了优越感。讹着就讹着了,讹不着自己也不损失,甚至于连句道歉的话都不用。这成了许多老人敢于大胆放开思想包袱的去讹人的心态。二十多年过去了,这种讹人现象仍在发生问题出在哪儿呢。 当然是公知们对这种缺德现象的冷莫与无视,任由讹人的态势漫延。久而久之,你讹、我讹、他也讹,不讹白不讹,讹了也白讹的思想想念就成了社会共识。于是,后来善良人不再善良,老人摔倒再也没人扶了,这是社会的悲哀。 其实,扭转这种不道德的社会现象很简单,主管部门出面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正义,弘扬正气,这种邪恶现象肯定能得到控制。可现在的问题是该管的不管,该问的不问,任其发展?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到了法官嘴里就不是这个意思了,只要老人告你撞了,你就要证明自己没撞,典型的本末倒置令百姓无可奈何。 这意味着,就算扶老人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只要是出于好心自愿帮忙,如果没有构成明显的“疏忽大意”,哪怕有意外也不用担责。也有律师表示,法律不会苛求主动实施帮助的人。 因此,从司法监督上讲,如何保障公正执法是关键。法官必须的严格贯彻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杜绝“谁告谁有理,人老就有理“的不正当诉求。否则,不予受理。或视为污告,同样也要受法律的制裁,同时,还要承担对污告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或 对于固执己见、态度强硬的被扶老人及家属的满横不讲理行为,必须让他们付出相应的经济损失,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摄作用。目前来看,提高违法成本是最有效的措施。有网友提出,讹多少赔多少。 也就是说,你无凭无据的讹诈帮扶你的人,在查清你就是讹诈行为。那好,你必须向帮扶者赔偿你曾讹诈的数额的钱数。或者,无论年龄大小,都去蹲监狱。目的是必须要讨出相应的代价,不能随便就讹。 现实的问题是,讹诈行为根本就没有违法成本。多数类似案件止于口头道歉,没有实质性处罚,这种司法理念要坚决纠正。法官办案,不能只站在人老的一方面,更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要站在弘扬正气的角度。不能仅凭感情处理问题,讹人就是敲诈,敲诈就是犯法。犯法就要按受处罚,而且是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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