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10岁女孩乘高铁时,上铺一男子突然跌落,压到女孩大腿,疼得她哇哇大哭,女孩母亲赶忙和男子将女儿送医,后经医生诊断:女孩右股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当天男子交了押金后,告知女孩母亲回家筹钱,没想到,男子回去后联系不上了。女孩母亲气愤不已,知道他不是故意压伤女儿,但他做法太不负责任,女孩母亲称,后续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8月24日,朱女士带着10岁的女儿从上海乘坐火车前往杭州。 母女俩乘坐的是卧铺列车,两人都睡在下铺,本来一开始一切顺利。 谁料,就在火车即将到达无锡站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朱女士记得,当晚大概是凌晨一点,睡梦中,她突然听到女儿哇哇大哭。 朱女士一个激灵立马爬起身,映入她眼帘的是,一名体格健壮的男子站在女儿的卧铺前。 朱女士赶忙冲过去抱住女儿,问她发生了什么事? 女儿一边委屈地大哭一边喊疼,女儿的哭声也很快吸引来了列车员。 这时,男子解释说,他知道列车准备到站,就提前下来了,可他从上铺下来后突然记起,自己还有副眼镜在上铺,于是又爬上去。 就在他拿到眼镜想下来的时候,车子晃动了一下,他没抓稳就跌落下来,压到孩子大腿上。 男子表示很歉意,不停地说自己不是故意的。 朱女士瞬间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她很气愤、但更多的是很心疼女儿。 列车工作人员听完及时报了警。 朱女士看到女儿那痛苦的表情,知道她伤得不轻,顾不了那么多,眼下最要紧的是及时送女儿就医。 朱女士小心翼翼地护着女儿,轻声安抚她。 列车停在无锡站后,朱女士、列车员和那名男子几个人相互协助,小心翼翼地将女孩送到无锡医院。 之后经过医生检查诊断,女孩的右股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当天晚上,男子表现得很负责、态度也很诚恳,他不仅主动交了住院押金,把朱女士母女安顿好后,还去买了一些护理用品。 男子的举动让朱女士的心略显安慰,不过,就在女儿做完手术后的第二天,朱女士收到男子发来的信息。 男子告诉朱女士,自己手里没多少钱,得回去筹钱,并说后续有什么需要给他发信息就可以了。 朱女士想到,对方毕竟是个陌生男子,照顾她女儿也不太便,待在医院也没多大用处,所以就同意了让男子先回去。 没想到,男子回去后,朱女士再联系,他就不再回信息了。 朱女士尝试着给男子打电话,但他一直不接听,也不回电。 朱女士觉得,男子这是在逃避责任,自己女儿受到伤害,她明白,男子不是故意的,但是回去后直接不闻不问,这样的做法她没法接受。 朱女士把这个事发到网上,记者联系了她。 朱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当时列车工作人员及时赶到了,男子也证实了是自己不小心跌落压到女儿。 而且他们当晚报警后,警方也过来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 她的手上也保存有女儿就医后的各种诊断证明。 当天记者根据朱女士给的号码,给那名男子打电话,对方也没接听。 朱女士表示,后续她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记者告诉她,让她保留相关证据。 那么,这名男子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卧铺列车上铺二次攀爬取眼镜时,应当预见列车运行中可能存在晃动,且上铺上下存在跌落风险,却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跌落并压伤女孩。 他的行为与女孩右股骨骨折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男子事后初期的道歉、垫付押金等行为,也间接印证了其对自身过错的认可。 即使列车有轻微晃动,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因其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男子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女孩因骨折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男子均需赔偿。 具体包括已发生的住院押金、手术费、检查费,以及后续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此外,若女孩母亲为照顾女儿产生误工损失,或女孩康复需辅助器具,相关费用也应由男子承担。 男子以“回家筹钱”为由失联的行为,不影响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女孩母亲可凭警方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全部损失赔偿。 那么,铁路部门是否需要担责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铁路部门能证明列车上铺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且已通过标识、广播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事故系男子自身疏忽及列车正常晃动所致,则无需担责。反之,若存在设施缺陷或未充分履行提示、管理义务,铁路部门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内蒙古,一男子开车出行,遇车祸死亡,谁知过了三年,一女子告到法院,说她当时坐在男
【34评论】【29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