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立下一份打印遗嘱将与已故前妻共有的房子留给与已故前妻所生的儿子,同时要

不吃饭的玲玲 2025-10-01 18:06:40

北京,老人立下一份打印遗嘱将与已故前妻共有的房子留给与已故前妻所生的儿子,同时要求儿子保证自己再婚妻子有生之年的居住权。怎料,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儿子打算翻新房子的时候,老人的再婚妻子也拿出了一份老人的遗嘱,要求平分房子。双方争执未果,而后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第一中院) 据悉,张大爷与原配妻子杨某在婚内育有1子,并在宅基地上修建了12间房子和2间棚子。 2002年10月初,杨某因病去世。 隔年,张大爷与女子梅某再婚。 张大爷与梅某再婚时,张大爷与原配妻子杨某所生的儿子小张已经成年,张大爷与梅某再婚后,也没有再要子女。 2020年8月中旬,年老体衰的张大爷感觉自己的时日不多,便找了个律师起草打印了一份遗嘱,在村支部书记、委员的见证下,当着小张与梅某的面儿立了一份打印遗嘱。 载明涉案12间房子和2间棚子系自己与前妻杨某共有之物,在杨某去世后,未进行分割,为了避免以后因遗产产生纠纷,趁自己意识完全清醒之际自愿立下遗嘱,等自己百年之后,12间房子和2间棚子全部归小张所有,小张保障梅某享有居住权,直至梅某百年或者再婚。 2024年10月中旬,张大爷去世。 给张大爷办完后事不久,小张想要翻新一下房子,结果却遭到了梅某的拒绝。 不仅如此,梅某也拿出了一份老人的遗嘱,称张大爷在2021年9月中旬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子平分给自己和小张。 小张懵了,与梅某理论未果后,无奈将梅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给自己。 法庭上,小张和梅某均主张自身所持有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对方的无效,并分别邀请了见证人作证。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由于涉案打印遗嘱虽然有被继承人小张与两名见证人的签字,但是三人并未在《遗嘱》上分别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见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中载明的遗嘱订立日期为2020年9月中旬与遗嘱上注明的日期2020年8月中旬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该份遗嘱作出时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持有的打印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虽然涉案自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但是由于涉案房产系张大爷与前妻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杨某去世后,其中属于杨某的一半,成为杨某的遗产,由张大爷与小张共同享有(即张大爷享有涉案房屋75%的份额,小张享有25%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爷在自书遗嘱中处分他人的财产份额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经查张大爷的父母早已死亡,因此继承人为其儿子小张、现任妻子梅某。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及产业的个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考虑到,张大爷享有涉案房屋75%的份额,小张享有25%的份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小张婚后已经搬离涉案房屋,梅某与张大爷婚后二十几年间一直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且梅某在北京无其他固定居所。 另考虑到涉案自书遗嘱系张大爷真实意思表示,本着尊重张大爷遗愿的目的,结合二继承人实际情况。 一审法院最终确认涉案房屋中的北房东侧三间房子、棚子二间归梅某继承所有,北房西侧三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归小张继承所有。 一审判决后,梅某不服提起上诉,梅某认为一审判决显示公平,称,她与张大爷生活了20多年,张大爷一直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一直由她悉心照顾。2022年3月,张大爷又突发急性脑梗,更是离不开人,到张大爷去世的两年多里,都是她一个人忙前忙后。 小张平时根本不回来看望张大爷,一年回来的次数不超过2次,可以说没有尽到一点赡养义务。 她对张大爷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已充分考虑梅某与张大爷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照顾张大爷这些情节,在房屋分配上作出有利于梅某的安排。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梅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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