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李某多次讨薪不成,在老板的商店里上吊自杀。李某家人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59

深度程磊 2025-09-30 15:18:36

农民工李某多次讨薪不成,在老板的商店里上吊自杀。李某家人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59万,老板拒绝,最终在二审后,法院作出判决。 李青山原是陕西农村一位普通农民,他凭借着自己辛勤的耕作,维持着贫困的家庭生活。然而,随着家中两名年幼孩子和逐渐年老的父母,他的家庭负担越来越重。为了改变困境,李青山决定到城市打工。在通过介绍后,李青山进入了一家家装门店工作,负责加工铝合金门窗。 李青山与门店老板高翔签订了工作协议,约定的月薪为4000元,年薪大约为5万元。然而,在工作满一年后,当他准备拿到自己的工资时,却遭遇了老板高翔的拖欠。老板只给了他1.5万元,剩余的3.5万元被推脱为“年后再发”或“工作日不够”。李青山意识到自己被欺骗,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最终选择了以自杀威胁的方式,最终走向了绝路。 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李青山与高翔签订的工资协议清楚明确,但高翔未按时支付李青山的全额工资,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李青山在明知工资没有完全支付的情况下,反复讨要,心情愈加焦虑。高翔不仅没有积极回应,反而态度冷漠,甚至回复了带有嘲讽性质的信息。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加剧了李青山的心理压力和无助感,最终导致了他的自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翔未按合同支付工资,给李青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困扰和心理压力,李青山的死亡与高翔拖欠工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青山自杀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高翔不履行支付义务造成的直接后果。 自杀通常被认为是个体的自由选择,但在此案中,李青山的自杀行为和拖欠工资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李青山在自杀前已明确表示,工资问题让他感到极度压力,并通过威胁自杀来要求高翔支付工资。高翔的不作为和拖欠行为直接导致了李青山的心理崩溃和自杀行为。 一审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认为李青山的死亡与高翔的拖欠工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高翔应当为李青山的死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高翔对李青山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青山家属14.9万元。 高翔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李青山的自杀与他无关,拖欠工资与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主张李青山选择自杀完全是个人行为,且他在事后已经给予了李青山家属部分赔偿,认为自己已尽人道关怀,且李青山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李青山的手机聊天记录以及家属的证言,确认了拖欠工资与李青山死亡之间的直接关联。法院认为李青山多次因工资问题与高翔发生冲突,高翔未能正面解决问题,反而冷漠推脱,这加剧了李青山的心理压力。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高翔应为李青山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继续赔偿。 本案再一次提醒我们,《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然而,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往往面临拖欠工资的问题。此类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对其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高翔在处理拖欠工资的问题上,表现出了极大的冷漠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即使在李青山发生自杀事件后,他也仅仅在支付了一部分赔偿后了事,缺乏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真正关心。企业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和生活保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处理此类极端事件时,法院秉持法律公正,对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进行追责,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社会应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法律应更加严密地约束企业行为,确保劳动者不因简单的经济问题而被逼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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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味86

默默无味86

2
2025-10-01 03:15

不怕死还怕人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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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程磊

深度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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