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向女士每年交纳4000元保险费,持续了十年,想着能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

上海姚哥 2025-09-30 14:53:03

湖南衡阳,向女士每年交纳4000元保险费,持续了十年,想着能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可是当她不幸确诊肿瘤时,保险公司却以“交界性肿瘤”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面对冷漠的拒绝,向女士愤怒地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作出了令人意外的判决。 十年前,向女士在为自己投保时,考虑到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选择了购买一份重疾险,确保一旦生病可以得到经济上的保障。每年她都按时缴纳保费,哪怕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有时为了交保费,她不得不向亲戚借钱。有时为了孩子的学费,压缩自己的开支,但她始终没有停止过保险的缴纳。 对于向女士来说,这份保险不仅是一张纸面上的合同,更是未来生活的安全网。她不敢有丝毫马虎,哪怕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仍然会优先将保险费用按时支付。这十年的坚持,汇集了她对未来生活的希望与对家人的责任感。 然而,2022年,向女士的身体出现了问题。起初,她以为是劳累过度,但随着膝盖的疼痛越来越剧烈,她最终决定去医院检查。结果让她震惊,医生告诉她,她患上了左胫骨骨巨细胞瘤,这是一种具有恶性潜力的肿瘤。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向女士的世界瞬间崩塌。她不得不接受手术和化疗,而这场疾病不仅让她的身体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还让她的家庭积蓄陷入了困境。经过手术,她的身体逐渐恢复,日常生活也不再受到太大影响。然而,2025年初,疼痛再次袭来,复查结果显示肿瘤复发,后续的治疗费用也让向女士感到沉重的经济压力。 此时,她想起了那份交了十年的保险,心中升起了希望。她认为,理赔一旦下来,能够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不再让家人承担如此沉重的负担。于是,向女士翻出合同,按照要求整理好了相关的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向女士等来的并不是理赔款,而是一纸冷冰冰的拒赔函。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竟是她所患的肿瘤属于交界性肿瘤,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不在赔付范围内。对于这一回应,向女士感到无比愤怒。她一直以为肿瘤就是恶性肿瘤,根本无法理解什么是交界性肿瘤,合同中也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 当向女士进一步联系保险公司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了“交界性肿瘤不在赔付范围内”,而这也是她未看清合同内容的原因。面对这样的说法,向女士感到自己被深深地欺骗了,毕竟她十年来一直按时交保费,怎么可能因为不懂专业术语而被拒绝理赔? 尽管她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保险公司不仅避而不见,还不断以条款为借口,回避责任。向女士的身体状况日益恶化,经济压力让她几乎崩溃,她感到自己十年来的努力和信任被完全辜负。 在家人的支持下,向女士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据合同约定支付18万元理赔款,并免除剩余的保费。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向女士提供了所有相关的缴费凭证和医疗资料,诉说着自己当初投保时的初心,以及被拒赔后的绝望。 保险公司则辩称,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只有恶性肿瘤才可理赔,交界性肿瘤不符合理赔条件,且合同上有明确条款规定,向女士理应知晓这一点。然而,法院并未被保险公司的一纸合同所左右,而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根据《保险法》第30条,关于格式条款的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交界性肿瘤”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是否属于恶性肿瘤,也没有向向女士进行充分的解释和告知,导致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完全理解这些专业术语的含义。 法院认为,肿瘤的分类分为良性、恶性和交界性肿瘤,而交界性肿瘤通常具有恶性肿瘤的潜在风险。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规定骨巨细胞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也未对交界性肿瘤的赔付标准做出详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向女士所患的骨巨细胞瘤应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恶性肿瘤,支持她的理赔请求。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判决。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明确解释合同条款,也未给向女士足够的时间理解合同内容,造成了不公平的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重疾保险金,并豁免其余保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对于这一判决表示不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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