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寿,一54岁男子每次回乡路过邻村,总会被一村镇干 部家的四层小楼吸引,被村民私下称之为“别墅”,而这个干 部才30多岁,在县城还买了房子,开着奥迪车。男子认为,这个年纪不应该有这么多钱,遂实名举报,还将此事公开网络,附带楼房照片和一辆未打码车牌的奥迪轿车图片。之后,男子带朋友去县城询问调查结果,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举报不实”,拒绝出具书面回复。不料,在返回途中,男子与朋友被帽子叔叔拦下,带走调查。 警方认定,男子在网上曝光他人住址和车牌构成“侵犯隐私”、在办公场所“大声争吵十分钟”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他处以19日行政拘留。另两个朋友也分别被处9天和10天拘留。 据红星新闻9月29日报道,54岁的张伟(化名)和李强(化名)的老家相邻,每次回老家,都得经过李强家附近。 张伟注意到李强家原址上有一幢崭新的四层楼房,村民们私下议论,称这是李强家建的“别墅”。 李强是某镇一名90后干 部,年纪轻轻却开着奥迪车,在县城还有套房,张伟心里嘀咕:“一个公 职人员,工资不高,哪来这么多钱?” 张伟联想到李强家原本经济条件普通,父亲是保安,母亲务农,姐姐在县里工作,越发觉得蹊跷。 2024年7月,张伟趁着楼房还在装修,拿着自拍杆前去查看,他拍摄视频时,被李强家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自拍杆被折断。 张伟报警后,经调解,建议赔偿自拍杆,但张伟没要钱就离开了。 这件事加深了他的怀疑,他认为李强可能涉嫌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 2024年7月22日,张伟在微博上发布实名举报内容,配了那幢四层楼房的照片,以及一辆奥迪车的图片,车牌号未作遮挡。 张伟解释说,他曝光车牌号是为了佐证李强的经济状况,但未征得对方同意。 举报发出后,张伟陆续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要求调查李强财产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他期望相关部门能给出书面答复,但等了近一个月,只收到口头反馈,称“举报不属实”。 8月中旬,张伟约了两名朋友王明(化名)和李芳(化名)一同前往相关部门,想当面问个清楚。 张伟后来说,他们只是希望拿到书面回复,但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李强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并拒绝提供书面材料。 短暂停留后,三人离开大楼。 当天下午5点左右,张伟和朋友们驾车返回,途中,几名派出所帽子叔叔拦下车辆,将三人带至办案中心。 随后,警方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张伟等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张伟未经李强允许就公开其家庭住址和车牌号,构成侵犯隐私。 基于这两项,警方对张伟处以行政拘留19天,王明和李芳分别被拘9天和10天。 目前,李强已调任其他单位工作,张伟已拘留期满释放,表态自己不服结果,将诉讼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警方对张伟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呢?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张伟在其实名举报微博中,配发了李强奥迪车的图片,且未对车牌号进行遮挡。警方认定此行为“未经受害人陈某允许,私自通过网络将其家庭住址及车牌号码发布”,构成侵犯隐私。 不过,车牌号作为一种在公共道路上随时、公开展示的标识,其本身的私密性较弱。 而张伟曝光车牌号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窥探他人私生活,而是作为其举报“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佐证材料,本质上是在行使监督权利。 可见,警方认定张伟行为构成“侵犯隐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依据,但认为情节严重,处罚结果值得商榷。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即便张伟等人存在“大声争吵”、“逗留十分钟”等行为,但这类行为,固然会对办公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但距离法律所要求的“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似乎尚有差距。 张伟等三人最终自行离开,未导致事态升级,并不需要强制驱离,这表明其行为的危害性和对抗性是相对有限的。 警方对张伟顶格处罚10天,其合理性存疑,或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第三,张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过罚相当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如前述,警方对张伟的处罚理据并不是很充分,处罚力度太大,违反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张伟如提起诉讼,有机会争取到撤销处罚决定的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
福建永寿,一54岁男子每次回乡路过邻村,总会被一村镇干部家的四层小楼吸引,被村
洋仔说法
2025-09-30 13: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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