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历经两次离婚后,又结识新女友,都育有自己的孩子,两人约定搭伙过日

洋仔说法 2025-09-29 11:50:35

河南郑州,一男子历经两次离婚后,又结识新女友,都育有自己的孩子,两人约定搭伙过日子,即“只同居不结婚”。此后,男子发现女友难以平等关爱彼此各自的孩子,顿感失望,提出分手。不料,女友并未从男子的房子里搬走,而家中没有第二张床,两人又继续“同床共枕”的荒诞局面。期间,两人将一张床一分为二,各睡一边,各盖一被,用物理界限捍卫着早已破裂的情感边界。男子要求女友尽快离开,而女友则满腹委屈,声称自己如同“免费保姆”般付出,并指责男子在分手过程中反复拉黑、驱赶又挽回她,令其尊严受损。女友坚持,除非支付两万元“补偿”,否则绝不搬离。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9月27日报道,男子张程(化名)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内心对稳定情感关系的渴望与对再次受伤的恐惧交织在一起。   大约六年前,他遇到了同样在感情道路上历经风雨的李静(化名),相似的经历让两颗心迅速靠近,他们决定开始一段新的关系。   或许是出于对婚姻形式的疲惫与不信任,他们达成了一个在当时看来颇为“时髦”且务实的约定:不领取结婚证,只“搭伙过日子”。   张程和李静各自有来自前段婚姻的孩子,组合成了一个复杂的“重组”家庭。   初期,张程自觉对李静的孩子倾注了关爱,他期望的,是一种将心比心的家庭氛围。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观念的差异逐渐浮出水面。   张程感到,李静并未能像他对待她的孩子那样,全心全意地接纳和关爱他的孩子。   张程倾诉道:“俺的孩子就不敢来这儿,我不敢给孩子买一针一线……”   长期的积怨终于爆发,张程向李静提出了分手。   张程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六年的同居生活,这里一直是他们共同的居所,分手后,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李静并未搬离这所房子。   于是,曾经的同居伴侣,变成了被迫共处一室的“最熟悉的陌生人”。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由于房屋内没有多余的卧室和床铺,这对已经分手的男女,不得不继续睡在同一张床上。   为了划定界限,他们在床上实行了严格的“分区治理”:各睡一边,各盖一床被子。   张程直言自己快要被逼疯了,渴望结束这种畸形的生活状态。   面对张程的“控诉”和驱离要求,李静道出了她的委屈与诉求,她并非毫无缘由地赖着不走。她提及,张程在情绪反复间,曾两次将她联系方式拉黑、两次将她撵走,但之后又将她叫回。这种反复无常的行为,让她感到尊严受损,直言“太丢人了”。   此外,她认为自己在这段关系中付出了大量劳动,声称“在家里像个保姆一样”。   李静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给我两万块钱补偿我就走!”   张程对此说法并不认同,也不同意补偿,并提出自己出去另买一张床,让李静睡到另一个房间,但条件是,李静需要以“室友”的身份,每年向他支付5000元的费用。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李静主张的“分手补偿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男女双方基于情感自由确立恋爱或同居关系,亦应基于情感变化自由解除该关系。在分手后,一方仅以结束关系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本质上是将人格利益和情感付出商品化,这自主的婚恋观相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不过,李静提出的“保姆”论,触及了家务劳动价值认可的问题。   然而,现行规定明确适用于“离婚”情形,即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张程与李静系“非婚同居”,不直接适用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综合来看,李静主张的2万元分手补偿费,缺乏明确的法律请求权基础,难以获得法律的强制力支持。   2、张程是否有权要求李静搬离其名下的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房屋登记在张程一人名下,在法律上应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后,李静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此时,李静对房屋的占有构成了“无权占有”。作为所有权人,张程享有绝对的物权,有权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李静返还原物,即要求其搬离房屋。   3、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应如何梳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法律层面,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默认适用的是“分别所有制”原则,即谁的名下,归谁所有。   本案中,房屋登记于张程名下,应认定为张程个人财产,李静不享有份额。   对于同居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日常生活开支等,法律没有预设共同负担的规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如何分摊,否则在关系结束后,一般难以追偿。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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