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15年前将178万元借给哥哥嫂嫂,但始终不肯还钱,无奈走进法院判决后,哥嫂仍拖欠不还。男子气不过,遂申请拍卖哥嫂名下一套房子,拍得90万余元。不料,嫂子提前准备好尖刀,来到小叔子家中,协商时突然掏出尖刀,向小叔子胸口、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见小叔子倒地不起,摔门而去。三日后,迟迟联系不上男子的家人破门而入,发现男子已倒在血泊中气绝多时。一审法院以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且近亲属谅解,仅判处嫂子15年有期徒刑,但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妥,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 据极目新闻9月28日报道,2008年,苏强(化名)和刘芳(化名)因为资金困难,遂求助于弟弟苏明(化名),当时其已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攒了一笔积蓄。 在哥哥的恳求下,苏明毫不犹豫地将178万元借出,双方仅以口头约定还款期限,未签署正式协议。 苏明事后回忆:“那时我觉得,亲兄弟之间,不需要太多条条框框。” 借款后不久,苏强和刘芳的生意还是未如预期般好转,起初,他们还能支付少量利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款变得越来越困难。 苏明多次催促,苏强总是以“再等等”搪塞。 到了2012年,兄弟之间的关系因债务问题明显恶化,苏明的妻子曾劝他:“要不就算了吧,别为钱伤了感情。”但苏明认为,这笔钱是他多年的心血,坚持要求哥哥履行承诺。 2014年,苏明无奈之下将哥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苏强和刘芳在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8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苏强和刘芳仍未主动履行,苏明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他们的部分资产,但执行过程缓慢。 截至2023年,仅通过拍卖一套房产,偿还了90余万元,剩余债务依旧悬而未决。 强制执行期间,苏强和刘芳的生活陷入困境,刘芳多次向亲友抱怨:“苏明太不讲情面了,逼得我们走投无路。” 而苏明则觉得哥嫂“忘恩负义”,甚至怀疑他们故意转移财产,家庭聚会上,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有一次苏强甚至摔杯离去,喊道:“这钱我不还了,你能怎样?” 2023年初,法院拍卖房产后,刘芳认为苏明做的过分,因为苏明要求他们以其他方式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协商中,苏明态度坚决,要求哥嫂拿出具体还款计划,而刘芳则指责苏明不近人情。 案发前,刘芳已暗中购买了一把尖刀,预谋要杀害苏明。 2023年9月12日上午,刘芳携带尖刀前往苏明居住的小区,一进门,双方就因还款金额问题爆发激烈争吵。 苏明指责哥嫂“赖账”,刘芳反唇相讥:“你眼里只有钱,根本没有亲情!” 争吵中,苏明和刘芳互有推搡,刘芳随即掏出尖刀,向苏明的胸部、腹部和胳膊连续捅刺多次。 苏明倒地后,刘芳未施救,也未呼叫帮助,而是关闭防盗门后匆忙离开。 三天后,苏明的亲属因无法联系到他,破门而入才发现惨剧。 案发后,刘芳在亲友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时,刘芳的辩护律师强调,她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时获得了苏明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手段残忍,但鉴于亲属纠纷和谅解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随即提出抗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首先指出,本案不适用情节较轻的情形。所谓情节较轻,通常指出于义愤、防卫过当、长期受虐后反抗等情形。 本案中,刘芳的作案动机是因长期债务纠纷对债权人苏明怀恨在心,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报复性,结合其预谋、持械、刺戳要害、见死不救等一系列行为,二审法院认定其作案手段残忍,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深。 所以,刘芳的行为依法应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且在其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刘芳在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不过,这里的关键在于“可以”,而非“应当”,这意味着自首是法院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而非必然导致从轻的绝对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刘芳事前购买尖刀……犯意坚决,且投案前仍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主观恶性较深,对刘芳从轻幅度应慎重把握。 此外,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不过,被害人苏明亲属谅解刘芳的行为是基于刘芳与被害人系亲属的关系,并不是刘芳作案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 二审法院认定这一情节不能成为大幅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芳无期徒刑。 对此,您怎么看?
内蒙古,一男子15年前将178万元借给哥哥嫂嫂,但始终不肯还钱,无奈走进法院判决
洋仔说法
2025-09-29 1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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