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一 53 岁男子认识一失足女,俩人在出租屋发生了 4 次关系,每次给女子 200 到 400 元不等,谁知第 5 次与罗某发生性交易时,洗澡后就猝死在浴室里,罗某立即拨打了120和110进行救助和报警。黄某某的家属得知情况后,将罗某拘留到公安机关,索赔黄某某的丧葬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131万元,到法院起诉罗某。 先不说别的,家属把“拘留”罗某的权力揽到自己身上,这本身就闹了笑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法定机关才有拘留权,家属私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往轻了说是不懂法,往重了说已经涉嫌违法。 再看这131万的索赔金额,简直让人摸不着头脑。黄某某是在洗澡时猝死,罗某发现后第一时间报了警、叫了急救,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要索赔,总得拿出罗某有过错的证据吧?是她强迫黄某某洗澡,还是她延误了救治时间?目前看,这两点都站不住脚。 从法律层面讲,类似的案例早有判决参考。2022年某地就有一起类似事件:男子与性工作者交易后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起诉索赔80万,法院最终以“死者自身疾病是主因,性工作者无过错”为由驳回了诉求。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不是谁闹得凶、要得多,就能得到支持。 更该说说黄某某家属的心态。亲人离世确实值得同情,但不能把悲痛转化为向他人勒索的理由。黄某某多次与罗某发生有偿性交易,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家属不仅不反思,反而倒打一耙,把责任全推给罗某,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罗某的处境也够委屈的。她的行为固然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该受的处罚一点都跑不了,但这不代表她要为黄某某的猝死买单。好好的生活被搅乱,还要面对巨额索赔和官司,换谁都得崩溃。法律不该让“受害者”变成“背锅侠”。 再往深了想,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黄某某53岁,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更该知道有偿性交易既违法又有风险。他的离世是个悲剧,但这个悲剧的根源,绝不是罗某的存在。 法院最终的判决还没出来,但明眼人都能看出其中的是非曲直。索赔131万,更像是家属试图用“闹”的方式捞一笔,可法律不会被情绪裹挟,证据和事实才是最终的裁判。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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