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男子假装“老客户”,来到油漆店欲购买油漆,却趁机骑走了店里的电动车。男子大摇大摆地拔下电动车的钥匙,自称“去接媳妇”,而两名店员则因为信任他,未加防范,结果他把车骑走,电话空号,微信被删除,留下两位店员哭笑不得。事后,店员们决定报警依法维权。 25号下午,顾女士和李女士在油漆店上班。当天,一名男子走进店里,表现得很熟悉,并随口提到:“哎,电动车上钥匙没拔,不怕被人骑走吗?”两人心里想着店门口有监控,而且就在眼皮底下,肯定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于是,两人没有多想,反倒认为这位男子似乎是个常客。 接着,男子提出购买油漆,并称自己需要补货,之后会安排面包车来拉油漆。此时,男子拔下了停在店外的电动车钥匙,并对两人说:“我先骑车去接媳妇儿,过一会儿再回来拉油漆。”两位店员显然觉得男子是熟客,便没有太过防范,认为他接完媳妇儿一定会回来。 于是,男子在离开前还向李女士和顾女士道别:“我骑走了。”店员们也只是点了点头,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目送一名可能“盗车”的人离开。 第二天,小王并没有回到店里。顾女士和李女士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们尝试多次联系男子,但电话被告知为空号,微信也被删除。两人顿时觉得有些哭笑不得,但看到电动车依然没回来,内心的不满和愤怒也随之而来。 这辆电动车价值3000元,还是新买不久。顾女士和李女士忍不住质问:“他媳妇儿到底接到哪了?”两人从未想过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男子竟然大摇大摆地从她们眼皮底下骑走了电动车,丝毫不担心会被监控拍下。 店里有监控记录,显示男子在离开时并未遮掩身份,甚至没有戴口罩,直接骑走电动车。随后他还去了附近的一家旧电动车收购店,打算出售电动车,但因为未达成交易,他又骑车离开了。看着这一切,李女士愤怒之情溢于言表,她在店内贴上了字条:“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从法律角度来看,男子的行为显然不止是“戏弄”店员这么简单。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男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他以接媳妇儿的理由,骗取店员的信任,顺势骑走了价值3000元的电动车。虽然他未直接偷窃,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电动车的控制权,但这种行为仍构成了盗窃。 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电动车的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男子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一旦被追诉,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以及罚金的处罚。 除去刑事责任之外,店员还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男子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男子通过欺骗手段侵害了店铺对电动车的财产权,导致电动车丢失。店员有权要求男子赔偿电动车的损失。 由于电动车是新购置的,价值为3000元,因此店员可以要求男子按电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或者根据电动车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进行合理赔偿。如果男子选择出售电动车,店员也可以要求其按卖价或市场价格赔偿损失。 这起事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信任并非人人都能珍惜,在做生意时,诚信和防范并存至关重要。虽然店员们出于信任允许男子骑走电动车,但结果却换来了一个深刻的教训。男子不仅失去了法律对其的制裁,还失去了社会对其的信任。 商店管理者,尤其是做小生意的老板们,务必在平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培训,教会他们如何保护商店财物,如何避免类似的“信任危机”。同时,对于客户的管理也要有更多的警惕,避免一时的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的制裁不可避免,社会的评价也会长久。对于男子而言,不仅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若警方进一步调查,可能会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有人都应意识到, 贪图便宜,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受到的将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有法律的严惩。
河南郑州,一名男子假装“老客户”,来到油漆店欲购买油漆,却趁机骑走了店里的电动车
上海姚哥
2025-09-28 1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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