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女子订婚后,去找闺蜜玩,她和闺蜜,还有闺蜜认的哥哥,一起吃饭喝酒,深夜1点多才入住酒店,结果凌晨3点多,闺蜜认的哥哥骗前台工作人员,拿得女子房间的房卡,他进入房间后,竟然脱衣服,只留下一条内裤,然后坐在女子身上,事后女子被退婚了,她变得一无所有了。 陈女士可高兴了,她和男朋友终于订了婚,他们把婚期定了下来,不久之后,她便结婚生子,完成人生的任务,过上幸福的生活。 她内心充满喜悦,这份喜悦让她不知道与何人分享,她想到了自己的闺蜜,正好闺蜜也约她出来玩。 好闺蜜相约,她非常珍惜,毕竟结了婚之后,就有家庭有孩子了,到时候再出来跟闺蜜玩,估计就没那么多时间了。 她来找闺蜜了,闺蜜热情款待她,不但叫来了认的哥哥汪某,还叫来了别的朋友,一大群人,在一起吃饭喝酒,推杯换盏,在深夜的霓虹灯光下,一群年轻人玩得很开心。 陈女士觉得这是自己婚前难得的深夜狂欢,她非常珍惜,不知不觉间,她就和闺蜜喝多了。 他们一直喝到凌晨1点多,这才散了场,散场的时候,陈女士还能保持清醒,但她感觉她的闺蜜已经喝醉了。 两个女生,一个喝醉了,一个喝多了,散场之后,她们便没有去别的地方玩,她们直奔一个不错的酒店。 当时她们俩要了一间房间,毕竟两人都喝多了,两人进了房间之后,洗漱一下,便躺在床上呼呼大睡。 然而她们不知道,危险正在向她们走来,而这个人正是陈女士闺蜜认的哥哥汪某。 在凌晨3点多,汪某来找前台的工作人员了,他跟工作人员说,进来的那两个女生,在房间吐得一塌糊涂,他担心两个女生会出危险,如果在酒店离世,到时候酒店恐怕负担不起。 他让工作人员给陈女士的房卡,他说要进来照顾两个女生,工作人员看汪某和陈女士,以及她的闺蜜都是朋友,并且陈女士和闺蜜入住时,确实是一身酒气,一看就是喝多的样子,工作人员也有所担心。 工作人员看着汪某,想了一下汪某所说的话,也言之有理,他们也怕惹麻烦上身,于是就把房卡给了汪某。 汪某计谋得逞,赶紧溜进陈女士的房间,陈女士睡得迷迷糊糊,但似乎也听到了滴的声音。 还没等她睁眼看看是什么情况,她就看到汪某进来了,还直接把衣服都脱了,只穿一条内裤。 等陈女士完全反应过来,她已看到汪某钻进了她的被窝,并且坐在她的身上。 那一刻,陈女士完全清醒了,她大叫一声,喝醉酒的闺蜜也醒来了,两人一起反抗,汪某这才没得逞。 事后陈女士是马上报了警,汪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发生这样的事情,不但陈女士内心一想起这件事就很恐慌,这也影响了她的婚姻。 毕竟她已经和男朋友订了婚,两人是要过日子的,结果陈女士深夜去找闺蜜,还有别人喝酒,这多少让男朋友一家心中不满。 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汪某跑进陈女士的房间,这件事还闹得沸沸扬扬,男朋友一家就以为陈女士被侵犯了,他们便提出了退婚。 好好的一桩婚姻,就因为汪某的出现,陈女士失去了自己的男朋友,男朋友退婚之后,她一无所有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陈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也只是一个受害者,男朋友一家不理解还退婚了,她真的是难以接受。 她特别后悔,如果她不贪玩,如果她不来找闺蜜,事情就不会发生,她依然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 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首先,汪某欺骗工作人员,拿到房卡,进入了陈女士的房间,还脱了衣服,钻进陈女士的被窝,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汪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其次,发生这样的事情,陈女士的精神受到损害,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这件事陈女士的男朋友退了婚,她变得一无所有,这对她的影响很大,他可以要求汪某进行民事赔偿。 那么你对汪某的行为有何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安徽蚌埠的陈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闺蜜聚会,竟成了她人生的噩梦。今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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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矢而安
娶回家就等帮人养孩子[哭笑不得]
熊龙10086
还能说啥,对自己不负责任单位人,活该
八万
自作自受。
映山红
也是活该,正常好女孩哪有在外喝酒并且渴醉酒,哪有夜不归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