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变办公室,人防门当废铁卖掉!”湖南长沙某大厦业主杨明(化名),花1600万买下二三楼,原以为能安稳收租,没想到却被业委会的“神操作”气得心力交瘁。更荒唐的是,追问缘由时,对方还一脸轻描淡写:“消防检查说有隐患,我们是为了大家好。”如此回应,让人哭笑不得。 2009年,当时的杨明,靠做建材生意积累了些家底,看中了这栋大厦的潜力。一楼做商铺,四楼以上是公寓,而二三楼是专门的商业场地。大厦南北两侧各有一部电梯,方便租户进出。开发商当时还特别强调:“这电梯是你们独用的,做生意绝对方便。”杨明和几个亲戚一合计,花了1600万买下二三楼,并出租给培训机构。十多年间,收租虽算不上大富大贵,但日子过得安稳。 直到2023年9月,租户打来电话:“杨老板,北边电梯咋没了?那里居然变成了一个办公室!”杨明一听心头一紧,立刻赶到现场。眼前的一幕让他傻了眼:原本的电梯井口被墙体封死,门口挂着“业委会办公室”牌子,而旁边的等候区也被隔成了宿舍。 面对质问,业委会工作人员解释得轻描淡写:“老杨啊,别激动。去年消防检查,说这电梯有安全隐患,我们是为了大家安全,把它拆了卖掉的。” 杨明当场反问:“这是我们花钱买的专属电梯,你们凭什么卖?卖了钱去哪儿了?为何没通知我们?”对方却支支吾吾。 更离谱的事情随后暴露。杨明在查证时,发现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的人防工程防护门不见了。业委会的说法更令人瞠目结舌:“那间房子空着,我们想当资料室,里面堆满杂物,就喊收废品的来清走了。那门嘛,当废铁处理掉了。我们也不懂那是人防门啊。” 一桩桩一件件,让杨明气到直跺脚。他拿出当年的大厦原始规划图,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标注着北侧电梯,而人防门更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岂能随便处置?相关部门随后也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但业委会至今未落实。 从2023年底开始,杨明踏上了艰难的维权路。他先找业委会协商,对方只承诺用隔墙封闭占用的区域,却拒绝恢复电梯,更不谈赔偿。转向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句“我是新来的,不清楚旧账”就把问题推开。如今,大厦北侧电梯仍然不见踪影,人防门也没有恢复。 第一,业委会随意卖掉电梯,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第278条进一步明确,涉及改建、重建附属设施的事项,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本案中,北侧电梯在规划中明确写明服务二三楼。如果确属杨明等人专有的附属设施,那业委会根本无权处置;即便是公共部分,也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才能动工。业委会既未表决,也未通知,擅自拆除并出售,显然程序违法,侵犯了杨明等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二,人防门当废铁卖掉,是否违法? 《人民防空法》第28条白纸黑字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补建或补偿。” 人防门作为国家防御设施的一部分,关系公共安全,擅自处置不仅违法,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业委会以“不知道”为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无知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第三,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依约或依规履行管理义务。本案中,物业作为日常管理人,没有制止业委会的违规行为,也未尽到监督与告知义务,存在管理过失。若造成业主损失,物业也可能被追责。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9条规定,物权人对于其财产享有排他性支配权。业委会未经授权出售电梯和人防门,构成典型的无权处分。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原物,若原物已毁损,则可请求损害赔偿。 此案的社会意义也值得反思。业委会本是业主自治的机构,原本肩负服务职责,但若缺乏监督,极易异化为“小团体”,甚至侵害广大业主权益。当“自治”沦为“专断”,业主只能以诉讼作为最后防线。 事实上,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某些小区业委会擅自挪用维修基金、违规改建公摊、甚至“私卖”绿地,都引发过纠纷。法律赋予了业主自治权,但同时强调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而不是随意妄为。 杨明的遭遇,也提醒所有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属,保留规划图、合同等书证。一旦权益被侵害,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电梯变办公室,人防门当废铁卖掉!”湖南长沙某大厦业主杨明(化名),花1600万
深度程磊
2025-09-27 15: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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