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20楼的落地窗突然炸裂,玻璃碎渣从天而降,砸中了五辆汽车,损失高达15万余元。房主认为物业和安装窗户的都有责任。物业表示窗户样式是业主自己选的,安装玻璃的工人是业主自己找到,责任不在自己。安装窗户的则表示玻璃已经过保修期了,不承担责任。房主很生气,难道五辆车的损失真的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来赔偿吗?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海宁市的孙先生在某小区20楼有一套90多平的房子,交付时间是二零二二年。 交付时阳台是敞开式的,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很多业主都想对阳台做封闭,小区要求封闭的窗户的样式不能五花八门。 于是,大家从小区提供的几个备选的方案中确定了一套作为统一样式。 正好小区里10栋楼的一个业主是做装修的,大家为了方便,就把封包阳台的工程包给了他。 孙先生选择用双层玻璃做窗户,他的这套工程的总价是18800元,安装的时间是二零二三年四月份。 就在前几天,孙先生接到电话,说他家阳台窗户的外层玻璃炸开了,碎玻璃掉下来砸了楼下的五台车。 孙先生急忙赶回来,看到自家窗户下的十几个停车位已经被拦起来了,窗户的碎玻璃渣散落了一地,有一台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出个大洞,还有几台车辆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经过统计,共有五台车被砸,受损最严重的一台车损失在9万多,其他四台车损失共计1万多元。 孙先生家也需要更换玻璃,但窗户横跨客厅和一间卧室,需要重新砸墙、拆柜,再进行二次装修,要花5万多元。 孙先生觉得,这总共至少15万元的损失,责任需要划分清楚,于是他找了小区和安装窗户的协商。 孙先生认为,一个是给自己出阳台封包窗户方案的,一个是实际给自己安装的,双方都应对这起事件负责。 小区认为,封闭阳台是业主自己提出来的,他们没有强制要求,只是提供几个方案供大家筛选,最后定下来的样式也是业主们自己决定的。 现在交房的一共870户,完成阳台封包的有300多户,从来没出现过孙先生家的这种情况。 安装窗户的人也是业主自己选择的,因此小区不应该承担责任。 安装窗户的表示,孙先生家阳台窗户的玻璃保修期是2年,现在已经过保了,更换需要收成本费。并且出示了各项认证标志和检验合格证,证明玻璃质量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故的责任都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1、孙先生作为窗户的所有人,应对车主先行赔偿。 车辆被砸坏,车主先找到的一定是业主和小区。根据规定,孙先生不能以玻璃是自爆就免除责任,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玻璃的所有人,应该对车主进行先行赔付。 然后,孙先生可以根据本法条的另一项规定,在对车主赔付的同时,搜集证据,依法行使追偿权,确认事故真正的责任方来为自己维权。 2、安装商作为阳台封包的制造方,对工程质量应该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也同样规定销售者应对售出的产品质量负责。 作为承包阳台封包的安装商,虽然提供了玻璃的相关认知和检验合格证明,但不能就此免除所有责任。 破碎的窗户质量是否有问题仍有待检测,安装商不能以过了保修期就不管,更不以此掩盖玻璃质量问题。 还有在安装过程中,玻璃是否有磕碰、是否造成了玻璃受力不均等问题,都是玻璃自爆的重要因素,安装商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孙先生需要对破碎的玻璃和工程整体做质量鉴定,以此确认安装商的责任,否则很难减免自身的责任。 同样,如果是玻璃质量问题,安装商也可以向玻璃制造商依法使用追偿权为自己维权。 3、物业是否应对此事件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物业只对公共区域和共有部分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的窗户玻璃属于业主私有,一般不在管理范围。 但孙先生认为,封包阳台是获得小区同意,设计方案也与小区有关。 如果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小区对设计方案做过强制规定,并指定施工方,收取相关的费用,那小区需要对此事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反,小区如果没有参与阳台封包的项目,同时尽到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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