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一15岁男孩睡着,等醒来发现被锁进车里了!见门打不开,男孩就从车窗跳下

凌余阵兮 2025-09-24 11:15:50

安徽宣城,一15岁男孩睡着,等醒来发现被锁进车里了!见门打不开,男孩就从车窗跳下,结果造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孩子父母认为是司机的责任,而司机却说孩子不应该跳车,因此不肯答应赔偿条件!于是男孩家属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这事儿说白了,法院判得特明白:公交公司得担主要责任,但男孩自己也得认一部分错,不是谁哭谁就占理,法律只看“谁该干啥”。 安徽宣城这起纠纷,其实就是把“责任边界”摆到了明面上,司机觉得“你不该跳车”,家长觉得“你不该锁我孩子”,俩说法都沾点边,但得按规矩分主次。 先说说当时的情况有多揪心,15岁的小林(化名)放学坐公交,可能是功课累了,靠着窗户就睡沉了。司机师傅到了终点站,按惯例喊了几声“下车了”,见没人应声,扫了眼车厢没注意到角落里睡着的小林,随手就锁了车门下班了。 等小林醒过来,车里黑灯瞎火的,外面天都擦黑了,使劲拍门、喊人,外面连个影都没有。这孩子急了,看着车窗没完全关严,心一横就往外爬,结果脚刚落地就听见“咔嚓”一声,疼得直打滚——右脚踝直接摔成了粉碎性骨折。后来还是路过的环卫工发现了他,赶紧打了120又联系了家长。 家长赶到医院一看,孩子腿上打了石膏,医生说至少得休养半年,后续还得康复训练,当时就火了,找到公交公司讨说法,司机师傅还挺委屈:“我喊了下车,他自己睡过头,再说谁让他跳窗的?好好等着,第二天一早有人来开车不就没事了?”公交公司也跟着表态,说他们有规定“到站提醒乘客”,已经尽到义务了,男孩跳车是“自找受伤”,最多给点医药费补助,想全额赔偿门都没有。 这话说得家长更气了,直接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一共12万多。开庭的时候两边吵得挺凶,家长拿出孩子的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还有公交公司的监控录像——录像里清楚拍到司机锁车前就扫了一眼车厢,根本没走到后排检查。 公交公司那边则拿出了司机的工作手册,说“到站播报、口头提醒”都是规定动作,还强调小林已经15岁了,不是不懂事的小孩,跳窗这种危险行为自己得负责。 结果法院一宣判,两边都没完全赢,但主次分得清清楚楚: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8万多;小林自己承担30%的责任,剩下的钱得自家掏。 法官当庭就把道理讲透了,这事儿根本绕不开《民法典》里的两条规矩。一条是说承运人(也就是公交公司)得对旅客的安全负责,除非是旅客自己故意作的或者健康原因出的事。 司机到站不仔细检查车厢,直接把人锁车里,这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当于把人扔在危险环境里,肯定得担主要责任。 另一条规矩是“过失相抵”,意思是被侵权的人自己有过错,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小林15岁,按理说已经知道跳窗可能摔受伤,车里其实有紧急呼叫按钮,就算没找到,使劲拍车窗、喊人,说不定附近的居民或者保安能听见,可他偏偏选了最危险的跳窗,这就属于“有重大过失”,所以得自担30%。 其实这事儿里,公交公司的理亏是明摆着的,常坐公交的人都知道,正规的公交公司都有“清车制度”,司机下班前必须从前到后检查一遍车厢,看看有没有落东西、有没有没下车的乘客,这可不是“喊两声就行”的小事。安徽这司机明显是偷懒省了检查的步骤,把“例行公事”当成了“走过场”,出事是早晚的事。 再说小林这边,15岁确实不算小了,换成个成年人,大概率会先想办法求救,而不是直接跳窗,也可能是当时天黑了害怕,一时慌了神才做了冲动的决定,但“害怕”不能当免责的理由。法院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已经把他的责任比例压得比较低了,如果是成年人这么干,自担的比例说不定得过半。 这案子判完,当地的公交公司立马就改了规矩,要求司机清车时必须用手机拍一段“全车巡视视频”,上传到公司系统才能下班,等于用技术手段逼着司机落实检查义务。 小林的家长虽然没拿到全额赔偿,但也认可了判决,说“主要责任在公交公司,这就够了,孩子也确实有点冲动”。 其实生活里这种事挺多的,比如超市地上有水没放警示牌,有人摔了,超市得负责,但要是有人明明看见警示牌还往里闯,摔了就得自己担责;再比如小区电梯坏了,物业没及时修,有人被困后爬天窗受伤,物业担主责,但爬天窗的人也得认自己的错。 法律讲的是“权责对等”,不是说只要一方有错,另一方就一点责任没有,更不是谁受伤谁就全对。 安徽这起案子就是个提醒:公交公司得守规矩,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能拿乘客的安全当儿戏;咱们普通人遇到急事也得冷静,别脑子一热选最危险的办法,不然自己受了罪,还得担责任。 法院这么判,既没放过公交公司的失职,也没惯着冲动的行为,算是把“公平”俩字落到了实处。要是以后再遇到这种被锁车里的情况,先找紧急按钮、拍车窗求救,实在不行等天亮,千万别学小林跳窗,不然疼的是自己,最后还得掏一部分医药费,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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