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72岁老人在家人陪同下到西湖游玩,家人排队购票时,老人独自到景区石凳歇脚。不料,老人突然身体失衡后仰摔倒,后诊断为颈椎骨折。经半年多救治,老人不幸离世。家属认为石凳无靠背和防护,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77万元,庭审中又将金额降为28万元。景区辩称事发地非核心游览区,老人摔倒与自身健康、无人陪同有关,不同意赔偿。最终,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 施玉芳老人一辈子省吃俭用,围着家务转,从没出过远门,连邻市公园都没去过几次。 儿子小金看在眼里,疼在心上。都知道尽孝要趁早,就和家人商量陪着老人看看西湖美景。 2024年3月24号,西湖边天气特好,老人跟着儿子一家出来玩,一路上看着湖水、花树,笑得合不拢嘴。 走到一个要收费的景点,售票口排着长队。小金怕老人累着,嘱咐她先找地方歇会儿。 老人确实觉得腿有点沉,毕竟岁数不饶人,就自己走到十米外的石凳那儿坐下了。 那石凳就在游步道边上,旁边是河道,河边有一米来高的石护栏。 凳子大概40厘米高,没靠背,表面倒挺干净平整,老人慢慢坐下打算休息一下。 谁能想到,意外说发生就发生。 监控里看得清清楚楚,施阿姨刚坐下没一会儿,身子稍微往后仰了下,接着就没稳住重心,一下摔到地上起不来。 景区保安发现后,3分钟就赶过来了,一边安抚阿姨,一边帮着联系家属,没多久就陪着小金把老人送到医院。 检查结果出来,颈椎骨折,当天就做了手术。3月29号出院的时候,医药费已经花了6万2。 可糟心的还在后面,施阿姨本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老毛病,手术后并发症全来了。 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小金又带着老妈跑了好几家医院,前前后后算下来,医药费、护理费一共花了35万7。 一家人尽心尽力地照顾,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24年11月8号,施阿姨因呼吸衰竭走了。 悲伤过后,小金心里一琢磨,要是那石凳有靠背,旁边有防护,老妈是不是就不会摔了? 今年1月,他把景区告到法院,要索赔77万。说景区的石凳又矮又没靠背,没防护,有安全隐患,还没设警示标志,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到了庭审的时候,小金把赔偿金额降到28万,可景区一直说自己没责任。 他们说,出事的地方不是核心游览区,就是停车场到景区的过渡通道,石凳还是防护设施的一部分。 河道都装了护栏,够起到警示作用了,当天太阳大,老人可能是晕了才摔的是意外。 而且保安也及时救了人,反倒是家属没看好老人,没尽到看护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小金认为景区石凳设计不合理,没有靠背,导致老人受伤,索赔77万,后又退一步改成28万就行。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的石凳设置符合园林设计常规,高度和位置均合理。 且事发地有护栏,保安也及时进行了施救,景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人坐的石凳没有问题,摔倒是身体倾斜所至,如果有家人看护就不会发生意外。 老人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导致其身体平衡能力下降,增加了摔倒的风险。 同时,家属在让老人独自坐在石凳上休息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可能存在的危险,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看护。 这些因素都表明被侵权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在确定景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会考虑到老人和家属的过错程度。 这次法院没“和稀泥”,判得明明白白,景区的石凳设计符合常规,护栏也起到了基本防护作用。 老人摔倒主要跟自己的健康状况、家属没看好有关系,景区不用赔钱。驳回小金的全部诉求。 本来是一片孝心,陪老人游西湖,最后闹成这样令人唏嘘。 景区的石凳符合常规、保安及时施救,法院判的明明白白判景区无责,这一点让人信服。 不能出了事儿就把锅甩给公共场所,毕竟景区的安全保障也有“合理限度”,不能要求石凳都有靠背。 同时提醒大家,带老人出门,尤其是有基础病的老人,片刻不离不是空话。 小金心疼母亲想让她歇着,初衷是好,可偏偏忽略了老人年纪大、平衡差的隐患。 这起悲剧像面镜子,照出尽孝要细心,也照出遇事别盲目追责。 多份对老人的细心看护,别总想着出点事就找别人的茬,有时候得先想想自己有没有做到位。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留言! 信源:南方都市报 2025-9-14 关注@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浙江杭州,一72岁老人在家人陪同下到西湖游玩,家人排队购票时,老人独自到景区石凳
静心法谈
2025-09-17 2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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