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男子在路边遇到一名智障女子,见四下无人,男子将女子哄骗到角落准备实施侵

胡究法 2025-09-17 13:58:47

湖北黄梅,男子在路边遇到一名智障女子,见四下无人,男子将女子哄骗到角落准备实施侵犯。过程中,因女子身上味道实在太刺鼻,男子不得已中止了侵犯。结果悲剧了,女子家属知道后报警,而男子也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公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黄梅人民法院) 据悉,2025年1月28日,男子洪某买完春联之后,准备去自家的养殖棚贴春联,在去的路上,发现同村的女子王某,正坐在路边。 王某是一名智障人士,由于其家人没有空闲照顾她,王某整天在村里游荡。 王某的情况,洪某基本了解。洪某见四下无人,竟然心生歹念,想要对王某图谋不轨。 洪某哄骗王某,他那里有好吃的,王某哪里能经得起美食的诱惑,屁颠屁颠的跟在洪某的身后。 等来到养殖棚后,洪某终于露出本来面目,一下子就将王某的双手抓住。 王某虽智力不全,不过她也反应过来,形势对他不利,开始低声求救。 洪某哪里还管这些,一心想着尽快完事,不能耽误了贴春联。 万万没想到,洪某的鼻子刚凑上去,一股刺鼻的味道直冲天灵盖,洪某差点吐了出来,顿时没了兴致。 王某也趁机离开了现场。 回家以后,王某将自己的经历断断续续的说给家人听,家人听完怒不可遏,直接报警。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认为,洪某明知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却采取哄骗的手段,违背其意愿,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洪某辩称: 第一,洪某承认有过侵犯王某的主观想法,不过因意外,洪某并没有实施犯罪。 第二,洪某并没有对王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第三,事情发生后,洪某已经赔偿了王某家属1000元,并得到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综上,洪某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洪某中止了犯罪行为,也没有对王某造成实质性侵犯,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仍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洪某虽然没有继续对王某实施侵犯,原因是王某身上的异味,并非是洪某自动放弃犯罪。 故洪某的行为,即便没有实施,依旧构成强奸罪。 第二,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权为其做出谅解决定。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故王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法院这么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洪某违背王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考虑到洪某犯罪中止,且事后能赔偿被害人并获取谅解,应该酌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综上法院判决,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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