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丈夫被同村人打成轻伤二级,事后对方被判拘留3个月,赔偿2.5万,女子不满判决结果,跑到法院大厅,逮着承办法官质问她为啥判这么轻?并大喊一句:判得没良心!哪成想,女子当天就收到法院决定书,她因谩骂工作人员被罚款10万,拘留15天,女子彻底懵了… 55岁的杨宝花最近可摊上一件不小的事。 就在今年6月,她收到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的内容让她上了不小的火。 她的丈夫王永来被同村的孙运省用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结果法院只判了对方3个月拘役和2.5万赔偿。 这口气,她咽不下。 那天上午,杨宝花直奔法院执行大厅,逮着承办法官于某某就问:为啥判这么轻?要是你老公被砸成这样,你能乐意? 她越说越激动,嗓门大得引来旁人侧目,还撂下 一句:这么判,没良心! 法警闻讯赶来,把她带走了。 当天,法院就给杨宝花开出2份决定书:罚款10万,拘留15天。理由是她在法院侮辱谩骂工作人员,严重妨碍诉讼活动。 可杨宝花直喊冤,说我承认自己嗓门大,但没骂人啊! 她女儿听闻妈妈惹上麻烦了,急得团团转,6月18日赶紧凑了10万罚款,第二天杨宝花才从拘留所出来。 这事儿争议不小。一教授指出,法院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有问题。 这条管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秩序,杨宝花是在判决后执行大厅闹的,根本不沾边。 更别说法条里写的最高罚款才1000元,拘留15天,可法院却罚了10万还加拘留,明显“超标”又“叠加”,法律适用有误。 杨宝花这边也不是没想过办法。6月23号,她向当地中院申请复议,却被通知超期3天了。 按法条,得收到决定书3天内申请。中院工作人员电话里说,她提交晚了。 刘教授表示,杨宝花确实没及时申请,但法院处罚本身就有错,现在钱都交了,法院该主动纠错。 眼下,杨宝花和家人还在四处奔走,想讨个说法。而承办法官于某某只回应:这事儿得等调查结果,我也不清楚后续。 杨宝花心里苦的不行,10万罚款是女儿东拼西凑的,丈夫的伤也还没好,这都什么事呢? 她想不通,明明是维护自家权益,咋就落得罚款又拘留?这理儿,该跟谁说去? 这起纠纷,暴露的不只是杨宝花的委屈,更让人琢磨:法律程序该怎么走,情绪该往哪儿发?法院处罚的“分寸”又该怎么拿捏? 毕竟,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打官司本就够揪心,再碰上这档子事,更是雪上加霜。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杨宝花的遭遇?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可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需经院长批准。复议不停止执行。 这个案子里,法院以该条款对杨宝花处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案情,杨宝花的冲突行为发生在判决作出后的执行大厅,而非“法庭审判过程中”。 这个条款明确限定适用场景为“法庭审判过程”,法院错误扩大解释法律,构成适用对象错误。 另外,条款规定的最高罚款为1000元、最长拘留15日,而法院作出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的“双罚”,既突破法定上限,又违反“单罚或并罚选择”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杨宝花虽情绪激动、嗓门大,但没有实施“暴力抗法”等严重扰乱秩序行为,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处罚幅度与行为性质明显失衡。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7条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杨宝花虽然存在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但她的行为动机是对丈夫被伤害案件判决结果的不满,属于民事纠纷引发的情绪表达,社会危害性有限。 法院作出10万元罚款,远超普通扰序行为的处罚标准,且未提供杨宝花行为造成具体损失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法院在作出处罚前,没有充分保障杨宝花的陈述申辩权,比如没有告知具体处罚依据、未听取其辩解理由,程序存在瑕疵。 另外,法院以“复议超期”为由拒绝纠错,忽视自身处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的事实,违背“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进一步加剧程序不公。 杨宝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法院处罚决定违法并要求撤销。 对于杨宝花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中国新闻周刊 2025-9-16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山东临沂,女子丈夫被同村人打成轻伤二级,事后对方被判拘留3个月,赔偿2.5万,女
每日案论
2025-09-16 2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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