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是长子,身下有一弟一妹,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虽房产证上是他与三弟的名字,但那是父母留下的房子,他想应由兄妹三人平分遗产。万没想到,弟弟妹妹两人拿出母亲的视频遗嘱,说房子由他们两人继承,说他不孝顺没他的份!男子惊呆了,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凭啥说不孝顺?他怀疑遗嘱不实,遂将弟妹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自己的继承权,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陈先生是陈家长子,身下有一弟一妹,平时兄妹三人关系不错,有事也是商商量量的。 父母年岁大了,一直由三家商量照顾老人,陈先生工作忙,弟妹们就多承担些,他们也没二话,直到两位老人安度晚年,相继去世,三家人未因照顾老人有过矛盾! 本来父母的这套房是在陈先生与三弟名下。他想着不管在谁名下,这都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三兄妹平分继承。 万没想到,陈先生找兄妹俩商量此事,他们竟说遗产是他们俩的,没他的份。 陈先生疑惑不解,凭什么没自己的?我没赡养他们吗? 对,母亲生病都是我们俩照顾的,你尽了多少孝道?她录下遗嘱,遗产只留给我俩!弟妹俩异口同声回答。 你俩瞪眼说瞎话,你俩背后搞什么鬼?陈先生气得浑身发抖。 他不相信母亲会这样做,也不明白二妹与三弟为啥合起伙来搞他?曾经兄妹情深都是虚情假意?他一下子寒心了! 当协商数次仍无法达成共识后,他无奈将亲弟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陈先生说,自己虽工作忙,但也没忘记赡养父母,也尽了相应的义务,母亲通情达理,不会立这样的遗嘱,剥夺了自己继承权,肯定中间有内幕。 三弟理直气壮地拿出录制的视频遗嘱,说这就是母亲留下的,已明确表示房子留给老二老三的。 随着投影仪亮起,徐老太的身影出现在幕布上。视频里,老人坐在熟悉的藤椅上,两侧各坐着一位居委会工作人员。 面对工作人员房子想留给谁的提问,徐老太思路清晰地答道:给老二和老三。老大这些年从来没管过我,生病住院是老二端水喂药,日常起居是老三跑前跑后,这房子不能给不孝顺的人。 工作人员追问是否是其真实意愿,老人重重点头,视频随即结束。 陈先生只觉得胸口发闷,他深吸一口气,起身反驳:法官,这份视频疑点重重不能作数! 他强调,自己并没不照顾母亲,这视频内容与事实不符,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理应获得三分之一份额。 法官反复回看视频,又仔细核对了双方提交的材料。 视频中可确认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这份录像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其一,遗产分配内容是见证人发问引导的结果,并非徐老太自主、完整陈述;其二,录像未记录徐老太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未标注录制的具体时间。这两项均不符合录像遗嘱的生效要求。 法官:遗嘱虽无效,但继承需兼顾赡养义务履行情况。 经核查,徐老太生前确由二妹和三弟主要照料,父母后事也由二人牵头操办,陈先生虽也尽了赡养义务和偶尔探望,并未尽到主要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陈先生父母去世后,他们留下的遗产,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为主,没有再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分配。 二妹与三弟拿出录制的视频遗嘱,如真实有效,那就要先以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弟、妹提供的母亲视频遗嘱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问题。 视频未说明录制者是谁,即没有明确体现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其次,母亲和两位见证人都没报出姓名和身份,无法确认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具体情况; 再者,录像未标注录制的具体时间。同时,从视频内容看,遗产分配内容是见证人发问引导的结果,并非徐老太自主、完整陈述。 该视频遗嘱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无效。 《民法典》第1130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陈先生主张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应获得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核查情况,陈先生虽也尽了赡养义务和偶尔探望,但并未尽到主要赡养责任,而二妹和三弟主要照料了母亲的生活并牵头操办后事。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视频遗嘱不符合法律生效要件为无效。二妹和三弟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得较多份额,陈先生则获得了少于三分之一的产权。 陈先生承认二妹三弟付出比自己多,心存感激,但是不接受他们的欺骗,只想得到自己的那份权利! 对此您怎么看?
“事实证明:白眼狼是真的养不熟!”北京,老奶奶名下有三套房,正好有三个子女,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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