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一68岁老大爷除夕当天去自己的虾棚贴对联,路上看到一名年轻女子独自站在

律安说法 2025-09-16 13:21:59

湖北黄梅,一68岁老大爷除夕当天去自己的虾棚贴对联,路上看到一名年轻女子独自站在路边,举止不太正常,于是起了色心,而后将对方骗至自家的虾棚,又拿蛋黄派哄骗对方上床休息,欲侵犯对方。不过,随后,与对方身体接触后,发现对方身上有异味,因实在受不了最终放弃侵犯对方。虽然如此,老大爷还是悲剧了,不仅赔偿对方家属1000元才取得谅解,还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据悉,去年除夕当天早晨8点,68岁的男子洪某骑着摩托车从家出门,打算到自家的虾塘贴对联。 途中,洪某看到一名年轻女子站在路边。 因女子的行为举止不太正常,一看就是智力有问题,再加之赶上除夕,又是村道,路上的人比较少,洪某便起了色心,产生了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想法。 随后洪某骑车接近对方,几句话便将对方骗上自己的车,将对方带到自家的虾棚后,又拿蛋黄派哄骗对方到自家虾棚内的床上休息。 洪某而后开始着实侵犯对方,怎料,起初遭到对方反抗时洪某并没有放弃,而后在下体与对方下体接触后,发现对方身上有异味,觉得实在受不了,放弃侵犯对方。 事后,洪某骑车将对方带离自己的虾棚丢在一村道上,独自离开。 而同一时间,女子的丈夫发现女子外出不见了后正在四处寻找女子,找了一圈后,正巧在前述村道附近找到女子,案发! 如何评价洪某的行为?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同暴力、胁迫一样,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强制手段。 具体到本案,经鉴定受害女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律能力评定为: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洪某明知受害女子精神不正常,智力发育迟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且不具备性防卫能力,仍然企图与受害女子发生关系,已然构成强 奸罪。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洪某所涉嫌的犯罪中,根据受害女性的年龄不同,既遂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 如果受害女性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则采用较为严格的“接触说”,而如果受害妇女已满14周岁,则采用较为宽松的“插入说”。 具体到本案,虽然洪某与受害女子的身体进行了接触,但不能算既遂。 3、根据犯罪目的未达成原因的不同,又分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洪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因无法忍受受害女子身上的味道,自动放弃了犯罪,很显然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而据悉,事发后,洪某的家属给了女子丈夫1000元,女子丈夫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根据《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再加之洪某是初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即认罪认罚,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洪某构成强 奸罪,有期徒刑9个月。 5、最后,68岁的洪某因为一时糊涂“晚节不保”,其实不仅害了自己,还会影响子孙后代的工作和生活!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无论是什么时候,都要尊重女性!守住道德、法律的底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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