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支招,实在太荒唐!湖南永州,李某的妻子工作期间发病,回家后死亡,同村的唐某让

糖豆秘境 2025-09-16 11:23:36

这样支招,实在太荒唐!湖南永州,李某的妻子工作期间发病,回家后死亡,同村的唐某让李某把亡妻放到公司大门口,要求公司承认是工伤事故,以此索要赔偿。事成后唐某向李某催讨5万元支招费,李某只给了1.4万,唐某起诉了李某。没想到,一二审对这起案件的认定完全不同。 据红网报道,李某的妻子上班期间发病,回家后不久离世。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一时陷入慌乱,李某无法确定,妻子的突然离世是否与工作有关,应不应该算工亡事故。 就在李某不知所措时,同村的唐某找上门来。 唐某表示,这个事情可以认定成公司的责任,自己可以帮李某取证,还有办法让李某拿到事故的赔偿金,但是李某得支付自己5万元的支招费用。 李某当时也无计可施,表示愿意采纳唐某的办法,并口头承诺,事成后支付唐某这笔支招费。 于是李某按照唐某的意思,把亡妻停放在她生前公司的大门口闹事,以此来逼迫承认妻子离世是一起工亡事故,并要求赔偿。 后来清醒下来的李某,觉得这种做法不妥,还是应该依法办事,于是聘请了律师,通过正常方式来维护亡妻和自己的利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妻子从发病到离世的过程符合上述规定,李某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认定妻子的离世为工亡事故,并拿到了赔偿金。 唐某得知李某拿到了赔偿款,向李某索要5万元的支招费。 李某认为,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才获得工亡事故认定和拿到赔偿款的,与唐某的支招关系不大,只支付给唐某1.4万元。 唐某认为李某事后赖账,于是把李某起诉了。 庭审时,唐某坚决认为,李某是通过自己提出的办法才拿到赔偿的,双方既然事先约定好,那自己理应获得这笔报酬。 一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认为李某和唐某采取的是口头约定方式,确实为双方的真实意愿,李某事后支付给唐某费用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应。 可是考虑到李某当时缺乏判断力,承诺的报酬费过高,应该予以降低,并且李某已经支付给唐某1.4万元了,判令李某再支付给唐某1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根据以下的法律规定,推翻了原审的判决。 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某采取把亡妻停放在公司大门口的做法,既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是非正常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 李某的做法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环境,是明显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不予认可。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种闹事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 唐某以支招索要费用,属于利用违法行为获利。因该行为本身违法,因此这笔费用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认为,虽然双方订立了口头协议,协议的事项也实施完毕了,但是但二人的做法违背公序良俗并涉嫌违法。 最终,认定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不支持唐某索要报酬的主张,驳回其诉请。 公序良俗是人们的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代表着大众认可的行为标准和道德规范,是维系人们日常活动能够和谐有序进行的基石。 法律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公序良俗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 公序良俗已经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让判决不但体现公正,也能够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关于这起事件,您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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