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处分妻子诬告学校干部嫖娼:诬告陷害他人可构成犯罪!   丈夫受处分妻子诬告

周垂坤 2025-09-15 21:59:48

丈夫受处分妻子诬告学校干部嫖娼:诬告陷害他人可构成犯罪!   丈夫受处分妻子诬告学校干部嫖娼,县人社局干部诬告22名领导干部!9月12日,湖北咸宁市纪委监委通报7起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嘉鱼县人社局干部邓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嘉鱼县人社局干部邓某捏造事实,撰写举报信30余封,匿名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反映嘉鱼县22名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纪检监察机关将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丈夫受处分妻子诬告学校干部嫖娼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诬告他人或可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前述案件中,邓某诬告22名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可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诬告且情节严重。首先,诬告的是捏造的特定对象的犯罪事实。所谓“捏造”,是指臆造出与客观不相符合的事实。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构了自以为虚假的事实,但事实上与客观相符,则不能成构成本罪。另外,要注意的是,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   捏造的事实应是特定对象的犯罪事实,包括他人构成犯罪或罪重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如果虚构的事实没有指向特定人,不能认定为本罪。   其次,诬告需向公安、司法或其他有关机关主动进行。所谓“诬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告发的行为。这里的“诬告”仅指主动告发,如果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做虚假陈述的,不构成本罪,而可能伪证罪。   最后,要构成本罪,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说,只要行为的告发方式与告发的虚假内容足以引起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前述案件中,邓某捏造他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且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诽谤他人也可构成犯罪 或许有网友疑惑,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公安、司法或其他有关机关诬告他人,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具体而言,虽然不是向有关机关诬告,若是行为人在公开场合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等使得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达到一定程度,则可构成诽谤罪。举例而言,在前述案件中,若是邓某并非向有关机关诬告,而是在网络社交平台等发布相关内容诬告他人,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总的来说,无论是通过虚构事实向机关恶意举报,还是在公共场合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权益与社会公信力都将因此受损。因此,此类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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